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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公开征求《中山市农业农村局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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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1-05-28 03:43:59  来源:中山市农业农村局  浏览次数:812
核心提示:为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助力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农药管理条例》《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及《广东省农业农村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我局制定了《中山市农业农村局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现公开征求意见。
发布单位
中山市农业农村局
中山市农业农村局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2021-05-27 截止日期 2021-06-09
有效性状态 地区 中山市
备注  

为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助力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农药管理条例》《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及《广东省农业农村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我局制定了《中山市农业农村局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现公开征求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自2021年5月28日起,至2021年6月9日截止。公开征求意见期间,如有意见的,可通过书面或电话的形式在上述期限内向中山市农业农村局反映。

联系地址:中山市中山三路26号市政府第二办公区1407b政策法规科。联系电话:88221281。联系人:林小姐。

附件:《中山市农业农村局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

中山市农业农村局

2021年5月27日

附件下载: 附件:   中山市农业农村局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

中山市农业农村局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

序号

违法事项

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制定依据

1

违反《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关于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规定的

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

1. 初次违法;

2. 违法行为轻微;

3. 未造成影响并及时纠正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2.《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关于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没收非法销售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可以处 1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3.《广东省农业农村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第9章《广东省农业农村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转基因生物安全)》第4条第1项: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影响并及时纠正的,可以没收非法销售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可以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

 

2

畜禽养殖场未按规定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

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

1.初次违法;

2.未造成影响并在限期内改正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的,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3.《广东省农业农村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第11章《广东省农业农村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畜牧)》第10条第1项: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可以处 3000 元以下罚款。

3

持假冒《作业证》的

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

1.初次违法;

2.未造成影响并及时纠正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2.《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持假冒《作业证》或扰乱跨区作业秩序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纳入当地农机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可并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并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3.《广东省农业农村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第10章《广东省农业农村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农业机械)》第19条第1项:持假冒《作业证》的,可并处 50 元以上 100 元以下罚款。

 

4

扰乱跨区作业秩序的

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

1.初次违法;

2.未造成影响并在限期内停止违法行为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2.《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持假冒《作业证》或扰乱跨区作业秩序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纳入当地农机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可并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并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3.《广东省农业农村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第10章《广东省农业农村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农业机械)》第19条第2项:扰乱跨区作业秩序的,可并处100元以上150元以下罚款。

5

农药经营者不执行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制度;在卫生用农药以外的农药经营场所内经营食品、食用农产品、饲料等;未将卫生用农药与其他商品分柜销售;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的

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

1.在限期内改正的;

2.情节轻微的。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一)不执行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制度;
(二)在卫生用农药以外的农药经营场所内经营食品、食用农产品、饲料等;
(三)未将卫生用农药与其他商品分柜销售;
(四)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

6

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

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不执行农

药使用记录制度

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

1.在限期内改正的;

2.情节轻微的。

《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不执行农药使用记录制度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7

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的

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

1.在限期内改正的;

2.情节轻微的。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牌照;情节严重的,吊销有关人员的操作证件。非法从事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的,由交通主管部门依照道路运输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处罚。

8

经检验、检查发现农业机械存在事故隐患,经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告知拒不排除并继续使用的

在限期内改正的;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经检验、检查发现农业机械存在事故隐患,经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告知拒不排除并继续使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的,扣押存在事故隐患的农业机械。

9

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

在限期内改正的;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 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相关手续;逾期不补办的,责令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的,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10

不履行动物疫情报告义务、不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有关资料、拒绝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拒绝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

责令改正后,按时改正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从事动物疫病研究与诊疗和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违法行为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行为个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不履行动物疫情报告义务的;

(二)不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活动有关资料的;

(三)拒绝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四)拒绝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的。

2.《广东省农业农村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第15章《广东省农业农村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动物卫生监督)》第18条第1项:责令改正后,按时改正的,不予处罚。

11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

限期内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七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12

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不符合有关动物防疫条件

限期内改正的。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通报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13

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不具备相应的设施设备、技术人员、田间作业人员以及规范的管理制度;其田间作业人员不能正确识别服务区域的农作物病虫害,或者不能正确掌握农药适用范围、施用方法、安全间隔期等专业知识以及田间作业安全防护知识,或者不能正确使用施药机械以及农作物病虫害防治相关用品;未按规定建立或者保存服务档案;未为田间作业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的

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

1.在限期内改正的;

2.情节轻微的。

《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第四十二条 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不具备相应的设施设备、技术人员、田间作业人员以及规范的管理制度;

(二)其田间作业人员不能正确识别服务区域的农作物病虫害,或者不能正确掌握农药适用范围、施用方法、安全间隔期等专业知识以及田间作业安全防护知识,或者不能正确使用施药机械以及农作物病虫害防治相关用品;

(三)未按规定建立或者保存服务档案;

    (四)未为田间作业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

14

对销售的农产品未按规定进行包装、标识,逾期不改正的行为的处罚

在限期内改正的;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地区: 中山市 
 标签: 行政处罚 规章 违法行为 市场主体 农业 裁量 动物防疫 产品质量 生物安全 病虫害 畜牧 农药 转基因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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