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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开征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质量促进条例(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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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4-03-11 09:49:59  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188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质量强国战略,推进质量强区建设,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牵头起草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质量促进条例(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
发布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2024-03-08 截止日期 2024-04-08
有效性状态 地区 中国
备注  

为贯彻落实质量强国战略,推进质量强区建设,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牵头起草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质量促进条例(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书面意见邮寄或直送至: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新华南路167号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质量发展处,联系电话:0991—2312534。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邮件发送至:byzlzx@163.com

三、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4月8日。

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3月8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质量促进条例(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基础支撑

第三章 创新驱动

第四章 品牌引领

第五章 创建示范

第六章保障措施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全面实施质量强国战略,推进质量强区建设,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开展产品、工程和服务质量促进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原则和机制】 质量促进坚持质量第一、效益优先、绿色导向、利民惠民原则,构建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协同、企业主责、行业自律、社会参与的共促机制。

第四条【政府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质量促进活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和考评、奖励制度,完善财政投入保障、人才发展机制,推进质量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开展质量教育,弘扬质量文化。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质量促进的协调、指导、考评、督查等工作。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质量促进工作。

第五条【经营主体责任】 经营主体应当履行主体责任,重视质量管理,确定质量方针,设定质量目标,通过过程管理和持续监督实现质量控制,建立保证质量稳定性和可靠性的措施,实施质量改进,加强质量安全管理,提升产品和服务质量。制定和实施先进标准,开展科技成果、知识产权转化,实施质量品牌战略,加强质量人才建设,强化质量诚信,践行质量承诺。

第六条【第三方机构职责】 计量、标准、检验检测、认证、知识产权、质量管理等领域的第三方机构应当加强能力建设,规范服务行为,促进质量发展。

第七条【行业协会职责】 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健全自律规范、自律公约,增强行业质量意识。

鼓励行业协会在标准制定、品牌建设、质量创新等方面发挥服务、引导、规范、协调作用,促进行业质量水平提升。

第八条【社会参与】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积极参与质量促进活动。

第二章基础支撑

第九条【质量基础设施定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计量、标准、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等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型关键基础设施,统筹建设与应用,实现更高水平协同发展。

第十条【优化质量基础设施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化质量基础设施管理。

推进先进测量体系建设,完善依法管理的量值传递体系和市场需求导向的量值溯源体系,规范计量技术服务市场发展。

优化政府颁布标准与市场自主制定标准二元结构,提高市场自主制定标准比重,提升标准供给质效,推动国内国际标准化协同发展。

支持经营主体开展产品、服务、管理体系认证,推动认证结果在市场采购、行业管理、行政监管、社会治理等领域采信。

加强检验检测公益性机构功能性定位、专业化建设,推进经营性机构集约化运营、产业化发展。

第十一条【加强质量基础设施能力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质量基础设施能力建设,开展先进质量标准、高端计量仪器、检验检测方法和检验检测设备设施的研制验证。完善认证和检验检测行业品牌培育、发展、保护机制,推动形成新疆认证和检验检测知名品牌。增加计量检定校准、标准研制与实施、认证和检验检测等无形资产投资,鼓励社会各方共同参与质量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二条【提升质量基础设施服务效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质量基础设施助力产业链供应链质量联动提升。鼓励布局建设国家产业计量测试中心、国家标准验证点、质量认证示范区、国家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和质量标准实验室、质量基础设施集成服务基地等质量基础设施项目。

鼓励社会资金建设的质量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平台为经营主体、科研机构、社会公众等提供共享服务。

第十三条【质量基础设施互联互通】 鼓励同“一带一路”周边国家开展质量交流合作,推进认证和检验检测机构国际间质量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建设中国—中亚检验检测认证高技术服务集聚区。

第三章 创新驱动

第十四条【创新驱动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政产学研用相结合的质量创新驱动机制,协同开展技术、管理、制度、知识产权创新。

第十五条【技术创新】 鼓励科研院所、高等院校、骨干企业开展重大质量技术创新研究,推动实施重大质量改进项目,协同开展产业链供应链质量共性技术攻关。支持经营主体实施技术改造、质量改进、品牌建设,提升技术创新能力。加快科技成果运用与转化,推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应用,促进品种开发和品质升级。

自治区有关单位应当开展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检测评定试验验证。

第十六条【管理创新】 鼓励经营主体创新质量管理理念、方法、工具,推动全员、全要素、全过程、全数据的新型质量管理体系应用,加快质量管理成熟度跃升。

第十七条【制度创新】 鼓励建立质量分级标准规则,实施产品和服务质量分级,引导优质优价,促进精准监管。完善政府采购和招投标制度,推动形成需求引领、优质优价的采购体系。建立质量政策评估制度,强化结果反馈和跟踪改进。鼓励企业实施质量承诺和标准自我声明公开。

第十八条【知识产权创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引导经营主体发挥专利、商标、版权等多种类型知识产权组合效应,增强知识产权竞争力。建立专利密集型产业调查机制,推动专利导航在特色优势产业发展中的应用。

第十九条【创新驱动成果应用】 鼓励经营主体加强质量创新成果应用。加快产品质量提质升级,提升建设工程品质,强化工程质量保障,提高建筑材料质量水平,扩大优质服务供给,提高生产服务专业化水平,促进生活服务品质升级,增加公共服务优质供给。

依托自由贸易试验区、产业园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打造技术、质量、管理创新策源地,培育形成具有引领力的质量卓越产业集群。

第四章 品牌引领

第二十条【品牌战略】鼓励经营主体实施品牌战略,加强品牌设计、市场推广、品牌维护等能力建设,提高品牌全生命周期管理运营能力。

经营主体应当积极推进产品设计、文化创意、技术创新与品牌建设融合发展,提升品牌核心价值和品牌竞争力。

第二十一条【品牌培育与保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品牌培育、创建、激励等机制,开展新疆品牌创建行动,对获得品牌荣誉的经营主体给予激励。

加强品牌保护,健全品牌争议解决机制,依法严厉打击品牌仿冒、商标侵权等违法行为,维护品牌发展环境。

第二十二条【创建产品品牌】 鼓励经营主体培育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核心技术和市场竞争力的产品品牌;提升工程标准化、工业化、信息化、绿色化和精细化水平,创建工程质量品牌;推进服务标准化、品牌化建设,培育知名服务品牌。

第二十三条【培育创建企业品牌】 支持企业围绕优势产业和特色产品,以行业龙头企业、外向型企业、中小企业“隐形冠军”、重点支持企业、现代产业集群为主体,实施品牌培育和市场开拓培育,创建优质企业品牌。

第二十四条【培育区域公共品牌和产业集群商标】 鼓励各地打造竞争力强、美誉度高的区域公共品牌,推进实施“新疆品质”区域公共品牌建设,组织培育“新疆面粉”“新疆油脂”两大粮食区域公共品牌,加强对霍城薰衣草、博湖辣椒、库尔勒香梨等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培育特色优势产业的产业集群商标。

支持产业联盟、行业协会商会、企业等共建区域品牌,提升区域品牌影响力和产品附加值。

第二十五条【品牌评价与应用】 鼓励开展品牌理论、价值评价研究,支持品牌培育和服务机构发展,完善品牌价值评价标准,推动品牌价值评价和结果应用。

第五章创建示范

第二十六条【创建质量标杆】 建设质量强国领军企业和“专精特新”企业,实施质量强链重大标志性项目,建设质量强县(区、镇),推动质量强企强链强县(区、镇)取得突破性进展,创建质量强区建设标杆。

第二十七条【创建质量品牌提升示范区】 鼓励产业园区、产业集聚区等创造性开展质量提升行动,制定和实施先进质量标准,通过质量人才培养、质量品牌建设、质量基础设施服务,培育产业集群商标和区域品牌,提升产业质量效益。

第二十八条【标准化试点示范区建设】 支持企业开展农业、服务业、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标准化试点示范工作,完善对标达标、企业标准“领跑者”和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工作机制,推动企业提升执行标准能力,瞄准国际先进标准提高水平,以标准促进转型升级,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

第二十九条【质量奖励示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质量奖励制度,对产品、工程、服务质量管理先进和达到国内外先进水平、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引导和激励各行各业加强质量管理、追求卓越绩效。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条【营造质量发展环境】 加快融入全国统一开放大市场,着力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全面推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营造安全消费环境。

第三十一条【质量文化建设】 大力培育精益求精、诚实守信的社会质量文化,营造政府重视质量、企业追求质量、社会崇尚质量、人人关心质量的良好氛围。以世界计量日、世界标准日、世界认可日、全国“质量月”等活动为载体,深入开展全民质量行动,弘扬企业家精神和工匠精神。

第三十二条【质量人才激励保障】积极培养质量专业技术人才,引进质量高层次人才,建立质量促进工作高层次人才创新激励和保障机制。

第三十三条【质量安全监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工程和服务质量监管部门应当完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制度,严格建设工程质量追溯,推行服务质量监测评价,加强产品伤害监测,完善重点产品事故报告与调查制度,实施质量安全风险识别、评估和处置。

第三十四条【质量信息统计分析】 自治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重点质量统计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定期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分析评估区

域、行业质量状况。

鼓励消费者组织、行业协会、第三方机构等依法公平、公

正、规范开展产品质量比较试验、综合评价。

第三十五条【质量融资增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会同金融监管部门构建质量融资增信体系和质量融资增信制度。

第三十六条【保险激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市场主体投保产品、工程、服务质量相关保险,促进质量提升和新技术、新材料、新模式、新工艺的推广应用。

鼓励保险机构开发适应质量促进需要的保险产品。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法律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保障产品质量安全,促进质量提升,明确质量责任,保护消费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法加强对质量促进活动的监督检查,规范质量促进活动行为,提升质量促进活动质效。

依法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侵犯知识产权、工程质量违法违规等行为,推动跨行业跨区域监管执法合作,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支持开展质量公益诉讼和集体诉讼,有效执行商品质量惩罚性赔偿制度。健全产品和服务质量担保与争议处理机制,推行第三方质量争议仲裁。

第三十八条【信用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信用信息披露制度和质量失信联合惩戒、信用修复机制,引导、推动行业质量诚信建设,鼓励经营主体开展质量信用承诺,对严重失信主体依法予以惩戒。

第三十九条【社会监督】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质量公益宣传和舆论监督,曝光质量违法行为。引导消费者树立正确的消费理念,主动参与质量促进、社会监督等活动。

第四十条【督察与考评】 自治区建立省级质量督察工作机制,对质量问题突出的地方开展专项督察,形成有效的督促检查和整改落实机制。

自治区、州(市、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应当定期开展政府质量工作考评,将考评结果纳入对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内容。

第八章附 则

第四十一条【名词解释】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国家质量基础设施是由计量、标准、合格评定(包括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组成的体系。计量是基准,是控制质量的基础;标准是依据,用以引领质量提升;合格评定是手段,控制质量并建立质量信任。这三者共同支持质量的保证、提升、承诺、传递与信任,是保护消费者权利、提高企业生产力和质量、保护环境、维护生命健康安全的重要技术手段。

第四十二条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地区: 中国 
 标签: 市场监管 市场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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