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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地方立法条例 聚焦区域协同立法
2024-03-28 10:31  点击:315
        2023年3月,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正式确立了区域协同立法的法律地位。第八十三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区域协调发展的需要,可以协同制定地方性法规,在本行政区域或者有关区域内实施。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可以建立区域协同立法工作机制”。

随着区域协调发展战略的深入实施,各地间的合作与交流日益频繁,区域协同立法成为推动区域合作治理、优化资源配置的重要手段。在这一背景下,有了《立法法》做保障,各地方人大常委会纷纷将区域协同立法纳入立法条例的修订范围,为地方立法工作注入了新的活力。

从已发布的立法条例来看,各地方在修订立法条例过程中均明确规定了区域协同立法的相关内容。例如,山西省、山东省等地在立法条例中增加了协同立法的条款,明确了协同立法的适用范围和实施机制;河北省、浙江省等地更是设立了专门的章节,对协同立法进行了系统规定。食品伙伴网对相关内容进行了梳理,见下表。

表1 各地立法条例体现区域协同立法的条款梳理

新发/修正/修订时间 法规名称 体现区域协同立法的修订内容
2023/5/26 山西省地方立法条例 第十四条 根据区域协调发展的需要,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协同制定地方性法规。
第十五条 设区的市可以建立区域协同立法工作机制。
2023/7/26 山东省地方立法条例 第五十五条 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区域协调发展的需要,可以协同制定地方性法规,在本行政区域或者有关区域内实施。
设区的市可以建立区域协同立法工作机制,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给予指导。
2023/7/27 河北省地方立法条例 第八章 协同立法
2023/7/27 甘肃省地方立法条例 第十三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区域协调发展的需要,可以会同有关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建立区域协同立法工作机制,协同制定地方性法规,在本行政区域或者有关区域内实施。
设区的市、自治州、嘉峪关市可以建立区域协同立法工作机制。
2023/9/27 广东省地方立法条例 第七十五条 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区域协调发展的需要,可以协同制定地方性法规,在本行政区域或者有关区域内实施。
设区的市可以建立区域协同立法工作机制。
2023/9/28 浙江省地方立法条例 第六章 长三角区域协同立法
2024/1/24 重庆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七十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西部陆海新通道和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等区域协调发展的需要,可以与有关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建立区域协同立法工作机制,协同制定法规,在本行政区域或者有关区域内实施。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区域协调发展的需要,可以与有关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建立协同立法工作机制。
2024/1/29 陕西省地方立法条例 第六条 省和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区域协调发展的需要,可以建立区域协同立法工作机制,开展省际间、市际间协同立法,加强区域协调发展和区域合作治理。
2024/1/28 贵州省地方立法条例 第五十三条 省和市、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区域协调发展的需要,可以协同制定地方性法规,在本行政区域或者有关区域内实施。
省和市、州可以建立区域协同立法工作机制。
2023/11/14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 第八十八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区域协调发展的需要,可以会同有关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建立区域协同立法工作机制,协同制定地方性法规。
2024/1/26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 第九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区域协调发展的需要,可以与有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协同制定地方性法规,在本行政区域或者有关区域内实施。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设区的市和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协同制定地方性法规给予指导。
2024/1/27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 第十三条 省和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区域协调发展的需要,可以协同制定地方性法规,在本行政区域或者有关区域内实施。
省和设区的市可以建立区域协同立法工作机制。
2024/1/27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 第六十二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区域协调发展的需要,可以与有关的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协同制定地方性法规,在本行政区域或者有关区域内实施。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对设区的市开展协同立法工作给予指导。
2024/1/28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 第六十五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区域协调发展的需要,可以会同有关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建立区域协同立法工作机制,协同制定地方性法规,在本省行政区域或者有关区域内实施。
2024/1/28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 第七十四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区域协调发展的需要,可以与有关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建立区域协同立法工作机制,协同制定地方性法规,在本行政区域或者有关区域内实施。
省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对设区的市、自治州开展区域协同立法给予指导。
2024/2/2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 第二十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区域协调发展的需要,可以与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建立区域协同立法工作机制,就区域性、流域性、共同性事项开展协同立法。

协同立法,这一创新性的法律工具,正在食品安全领域展现其独特的魅力。它不仅丰富了地方立法的内容,更为各地监管部门提供了明确而有力的指导,展现了其在提升地方发展和效率方面的积极作用。

2023年底,在《河北省地方立法条例》的指引下,京津冀地区的市场监管部门率先迈出了协同立法的步伐,联合发布了《京津冀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这一举措不仅推动了京津冀地区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的统一化、标准化,更为区域食品安全共治共管奠定了坚实基础。

此外,其他各地也在其地方立法条例的保障下,陆续联合发布了相关的食品安全监管相关文件。如,《关于推进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实施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亮证”行动的协作意见》《成渝连锁食品销售企业“申请人告知承诺制”互认工作方案》等,都是协同立法在食品安全领域的生动实践。

协同立法的魅力在于其能够打破行政区划的壁垒,实现资源共享和优势互补。通过协同立法,各地食品监管部门得以共同应对食品安全挑战,形成合力,提升整个区域的食品安全水平。同时,加强区域合作与交流,也有助于推动食品安全监管的协同化和一体化,提高监管效率和质量。

然而,协同立法在助力食品安全共治共管的过程中,也面临着诸多挑战。其中,最为突出的便是多部门和多环节之间的协同问题。在实际操作中,由于部门信息共享不畅、职责划分不清等原因,往往会出现监管盲区,给食品安全带来隐患。因此,加强部门间的协作能力,建立高效的协调机制,成为协同立法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

未来,协同立法终将为食品安全共治共管开辟全新道路。在各方共同努力下,食品安全共治共管之路必将越走越宽广,公众的饮食安全终将得到更加有力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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