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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发《进出口食品包装容器、包装材料检验监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质检检函〔2006〕1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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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0-07-26 08:30:55  来源:大理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浏览次数:4923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国家质检总局《进出口食品包装容器、包装材料实施检验监管工作管理规定》(国质检检[2006]135号),顺利开展对进出口食品包装容器、包装材料检验监管工作,总局又组织研究制订了《进出口食品包装容器、包装材料检验监管工作规范(试行)》。
发布单位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文号 质检检函〔2006〕107号
发布日期 2006-07-05 生效日期 2006-07-05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进出口
备注 暂无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质检总局《进出口食品包装容器、包装材料实施检验监管工作管理规定》(国质检检[2006]135号),顺利开展对进出口食品包装容器、包装材料(简称进出口食品包装)检验监管工作,总局又组织研究制订了《进出口食品包装容器、包装材料检验监管工作规范(试行)》(以下简称《工作规范》)(详见附件),并对下一步工作提出以下要求,请各直属检验检疫局结合辖区实际一并贯彻落实。

  一、自今年8月1日起,对作为商品直接进出口的食品包装,以及已盛装进口食品的食品包装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实施检验,发现不合格情况,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二、对用于盛装食品出口的食品包装,自今年8月1日至12月31日为过渡期,在过渡期内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对进出口食品包装生产企业、进出口食品企业的宣传工作,完成对出口包装生产企业的备案管理。

  (二)对出口食品包装生产企业新生产的食品包装,应按照规定实施检验,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三)对出口食品包装生产企业今年8月1 日前库存的食品包装,经查库统计总量后,在过渡期内按企业需要分批核销,并出具核销凭证;出口食品报检时需提供核销凭证,食品检验部门凭核销凭证核查出口食品包装。

  (四)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自今年8月1日起已使用或库存的出口食品包装查库统计后,在过渡期内按出口需要分批核销。

  (五)从2007年1月1日起,所有用于盛装食品出口的食品包装,须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三、检验项目及收费

  (一)根据《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办法及其收费标准》(发改价格[2003]2357号)文件精神,作为商品直接进出口的食品包装、包装材料的检验费,按《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办法》收取。用于出口食品的包装,报检时凭该包装有效的检测报告不再收取检验费,只收证书费;没有检测报告的应立即抽样检测,并按检测项目收取相应的检测费。

  (二)进出口食品包装的检测项目,根据相应的标准要求执行,个别没有收费标准的项目,参照同类检测标准收取检测费。

  四、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在实施进出口食品包装检验监管工作中,遇到的新问题、新情况应及时向总局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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