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国家法规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预包装饮料酒生产日期标注问题的复函(卫办监督函〔2012〕470号)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预包装饮料酒生产日期标注问题的复函(卫办监督函〔2012〕470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2-05-25 11:27:15  来源:卫计委  浏览次数:14820
核心提示:根据《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规定,预包装食品应当清晰标示预包装食品的生产日期,生产日期指食品成为最终产品的日期,包括包装或灌装日期,预包装饮料酒标签生产日期可以标示为生产日期、包装日期、灌装日期或包装(灌装)日期。
发布单位
卫生部
卫生部
发布文号 卫办监督函〔2012〕470号
发布日期 2012-05-23 生效日期 2012-05-23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复函批复 专业属性 标签标识
备注 暂无
质检总局办公厅:
 
  你厅《关于请明确进口预包装饮料酒标签标注有关事宜的函》(质检办食函〔2012〕363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规定,预包装食品应当清晰标示预包装食品的生产日期,生产日期指食品成为最终产品的日期,包括包装或灌装日期,预包装饮料酒标签生产日期可以标示为生产日期、包装日期、灌装日期或包装(灌装)日期。
 
  专此函复。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399)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0066) 法规动态 (86)
法规解读 (2643) 其他法规 (508)
推荐国家法规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185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1 M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