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关于印发《渭南市特色产品企业奖励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渭南市特色产品企业奖励规定》的通知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04-11 11:21:45  来源:渭南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627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推动名牌战略的实施,鼓励我市企业争创渭南市特色产品,提高企业竞争力,促进我市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发布单位
渭南市人民政府
渭南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渭政办发〔2011〕168号
发布日期 暂无 生效日期 2011-10-0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weinan.gov.cn/gk/zfwj/wzbf/68086.htm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渭南高新区、经开区、卤阳湖、华山景区管委会:

  《渭南市特色产品企业奖励规定》已经2011年市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渭南市特色产品企业奖励规定

  一、为进一步推动名牌战略的实施,鼓励我市企业争创渭南市特色产品,提高企业竞争力,促进我市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所称特色产品企业,是指其产品获得渭南市特色产品称号的企业或单位。

  三、对特色产品企业的奖励,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

  四、奖励标准:

  (一)对首次获得渭南市特色产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万元;

  (二)特色产品企业的特色产品期满后经复查,重新获得渭南市特色产品称号的企业,不再进行奖励。

  五、获奖特色产品企业名单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核定,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经市名推委审核后,报市政府审定,进行表彰奖励。

  六、获奖企业所得奖励资金应当用于进一步完善企业质量保证体系,特色产品的宣传、推介,特色产品的扩大再生产和市场开拓。

  七、获奖企业应当珍惜荣誉,自觉维护特色产品的信誉,诚实守信地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在特色产品的有效期内,被撤销特色产品称号的,停止使用“渭南市特色产品”标识。

  八、本办法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地区: 陕西 
 标签: 名牌 奖励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376)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39897) 法规动态 (210)
法规解读 (2632) 其他法规 (506)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53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 M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