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福建省卫生厅关于已取得食品添加剂卫生许可的明矾作为水处理剂是否还要取得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的批复(闽卫函〔2008〕578号)

福建省卫生厅关于已取得食品添加剂卫生许可的明矾作为水处理剂是否还要取得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的批复(闽卫函〔2008〕578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07-02 09:43:18  来源:福建省卫生厅  浏览次数:2809
核心提示:根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和《卫生部关于印发〈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分类目录〉的通知》(卫监督发〔2007〕261号)的规定,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必须进行卫生安全性评价。明矾若要作为水化学处理剂生产,应事先取得生产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涉水产品卫生行政许可批件。
发布单位
福建省卫生厅
福建省卫生厅
发布文号 闽卫函〔2008〕578号
发布日期 2008-07-22 生效日期 2008-07-22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复函批复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fjphb.gov.cn/zfshow.aspx?id=79702

  宁德市卫生局:

  你局《关于已取得食品添加剂卫生许可的明矾作为水处理剂是否还要取得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的请示》(宁卫卫监〔2007〕24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和《卫生部关于印发〈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分类目录〉的通知》(卫监督发〔2007〕261号)的规定,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必须进行卫生安全性评价。明矾若要作为水化学处理剂生产,应事先取得生产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涉水产品卫生行政许可批件。

  此复。

  二○○八年七月二十二日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459)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0409) 法规动态 (87)
法规解读 (2673) 其他法规 (514)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1.692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2 M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