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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国家卫生计生委 工商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母乳代用品宣传和销售行为的通知》的通知(沪卫计妇幼〔2013〕0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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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12-20 09:43:08  来源: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浏览次数:2209
核心提示:为切实保障婴幼儿身体健康,进一步规范母乳代用品宣传和销售行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近期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母乳代用品宣传和销售行为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一〔2013〕214号),现将文件转发给你们,并下发有关工作要求。
发布单位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文号 沪卫计妇幼〔2013〕013号
发布日期 2013-12-13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wsjsw.gov.cn/wsj/n429/n432/n1487/n1511/u1ai132272.html
各区县卫生计生委(卫生局),各有关大学、申康医院发展中心,中国福利会,市妇女保健所,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为切实保障婴幼儿身体健康,进一步规范母乳代用品宣传和销售行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近期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母乳代用品宣传和销售行为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一〔2013〕214号),现将文件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卫生计生委(卫生局)应组织辖区各相关医疗保健机构认真学习《关于进一步规范母乳代用品宣传和销售行为的通知》,加强医德医风建设,大力推进和积极倡导母乳喂养,维护儿童健康。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等规定,医疗机构及其人员接受母乳代用品生产者、销售者为推销产品而给予的馈赠和赞助,或参与各种形式的母乳代用品推销和宣传,按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第(十)项、《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根据上述要求,将对规范母乳代用品宣传和销售行为的监督检查纳入年度重点工作内容,加强对医疗机构及其人员的监督管理,切实保障新生儿合法权益。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3年12月13日
 地区: 上海 
 标签: 销售 代用品 婴幼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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