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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和安徽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皖食药监法秘〔2018〕4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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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8-09-25 02:14:34  来源: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2214
核心提示: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制修订情况,结合食品药品监管行政执法实践,省局对2016年下发的《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和《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2016年6月22日下发的《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和安徽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皖食药监法〔2016〕21号),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废止。
发布单位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皖食药监法秘〔2018〕421号
发布日期 2018-09-08 生效日期 2018-09-08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规范性文件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机关有关处室:
 
    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制修订情况,结合食品药品监管行政执法实践,省局对2016年下发的《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和《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2016年6月22日下发的《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和安徽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皖食药监法〔2016〕21号),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废止。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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