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国家法规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生猪养殖使用林地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生猪养殖使用林地有关问题的通知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9-12-20 03:52:40  来源: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浏览次数:6981
核心提示:为支持生猪养殖,做好生猪稳产保供工作,现就生猪养殖涉及使用林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19-12-16 生效日期 2019-12-16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内蒙古、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
 
  为支持生猪养殖,做好生猪稳产保供工作,现就生猪养殖涉及使用林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生猪养殖使用林地保护利用规划中宜林地的,可以由养殖企业(户)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林地承包方或经营单位签订租赁合同,报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备案,这部分宜林地按不改变林地用途使用,不占用林地定额。养殖企业(户)从事养猪活动结束后,要及时恢复林业生产条件。
 
  二、生猪养殖确需使用除宜林地以外的其他林地,改变林地用途的,地方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要在依法依规的基础上,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简化使用林地审核手续,切实保障林地定额。为提高审批效率,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办理生猪养殖使用林地手续。
 
  三、地方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要处理好生猪稳产保供与保护生态的关系。森林关系国家的生态安全,严禁在天然林地、生态公益林中的有林地上进行规模化生猪养殖,生猪养殖应当尽量利用原有养殖场地。坚决杜绝借发展生猪养殖之名,而大量占用存储土地现象,对占而不养的必须坚决纠正。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
 
  2019年12月16日
 地区: 中国 
 标签: 生猪养殖 生猪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376)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39902) 法规动态 (210)
法规解读 (2635) 其他法规 (506)
推荐国家法规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197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1 M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