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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明确本市可能产生不良影响的户外广告具体范围的通知 (沪市监规范〔2019〕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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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0-01-02 01:48:32  来源: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1858
核心提示:根据《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上海市流动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第六条的授权,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对本市可能产生不良影响的户外广告具体范围作如下规定,请遵照执行。
发布单位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沪市监规范〔2019〕10号
发布日期 2019-12-31 生效日期 2020-01-0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2024-12-31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附件:
不良影响规范性文件政策解读材料
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执法总队、机场分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上海市流动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第六条的授权,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对本市可能产生不良影响的户外广告具体范围作如下规定,请遵照执行。
 
    一、涉及妇产科、妇科专业、生殖健康与不孕症专业、性传播疾病专业、泌尿外科专业、肛肠科专业以及医疗机构名称中含有上述科目、专业字样和“男子”、“女子”字样的医疗广告。
 
    二、涉及性生理卫生、性传播疾病治疗、性功能改善和增强的商品广告,品牌形象宣传广告除外。
 
    三、涉及殡葬用品或服务的广告。
 
    四、涉及过度暴露人体的商品或服务的广告。
 
    五、涉及电子烟及相关商品或服务的广告。
 
    六、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的其他可能产生不良影响的广告。
 
    本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明确本市可能产生不良影响的户外广告具体范围的通知》(沪工商广〔2011〕26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2月30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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