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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生猪养殖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告知承诺制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云环通〔2020〕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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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0-02-11 11:58:52  来源:云南省生态环境厅  浏览次数:531
核心提示:根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生猪养殖建设项目环评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19〕872号)要求,从2019年11月底至2021年12月31日开展生猪养殖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告知承诺制试点。为规范、有序开展试点工作,参照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的有关规定,我厅制定了《云南省生猪养殖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告知承诺制试点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发布单位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
发布文号 云环通〔2020〕14号
发布日期 2020-02-10 生效日期 2020-02-10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各州、市生态环境局:

根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生猪养殖建设项目环评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19〕872号)要求,从2019年11月底至2021年12月31日开展生猪养殖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告知承诺制试点。为规范、有序开展试点工作,参照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的有关规定,我厅制定了《云南省生猪养殖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告知承诺制试点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

2020年2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生猪养殖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告知承诺制试点实施方案

按照《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生猪养殖建设项目环评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19〕872号)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云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告知承诺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为进一步做好生猪养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服务,优化行政审批程序,转变管理方式,提高行政效率,推动生猪养殖项目尽快落地,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按要求认真组织开展生猪养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改革试点工作。按照本方案中明确的办理程序、申请材料目录、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和告知承诺行政许可决定等,切实将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落到实处。

二、试点时间

2019年11月29日至2021年12月31日。

三、试点工作内容

(一)建立环评审批告知承诺制

本试点方案关于环评审批告知承诺制是指:生猪养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实行环评审批告知承诺制。建设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提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行政审批申请,生态环境部门一次性告知其审批条件、需要提交的材料和方式,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审批条件,生态环境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当即作出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决定。

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生猪养殖建设项目实行登记表备案管理,不适用本方案的告知承诺制。

(二)告知事项

生态环境部门通过《云南省生猪养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向申请人告知下列事项内容: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行政审批事项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和相关条款;

2.准予行政审批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3.需要申请人递交材料的名称和方式;

4.申请人及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单位作出承诺的法律效力,以及作出不实承诺和违反承诺的法律后果;

5.生态环境部门认为应当告知的其他内容。

(三)申请人提交材料

申请人按照我省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分级审批规定向具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申请(纸质版、电子版PDF格式原件各1份);

2.《云南省生猪养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纸质版、电子版PDF格式原件各2份);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纸质版、电子版PDF格式原件各1份;若有删除不易公开信息内容的还须提供删减后的电子版PDF格式原件1份);

4.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删除不宜公开信息的说明(纸质版、电子版PDF格式原件各1份;针对有删除涉密内容的项目);

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公众参与说明(纸质版、电子版PDF格式原件各1份);

6.若涉及污染物排放的,需提交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来源证明文件(纸质版、电子版PDF格式原件各1份)

(四)申请材料提交方式

申请人通过纸质报件和电子报件的方式同步向具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1.纸质报件的方式,按照分级审批权限规定,报州(市)级、县(市、区)级投资项目审批服务中心的生态环境部门窗口。

2.电子报件方式,统一通过云南省政务服务网进行申报。

①申请人登录“云南省政务服务网(网址https://zwfw.yn.gov.cn/portal/#/home)”→点击右上角选择“注册、登录。”

②点击“切换区域和部门”→按具体分级审批权限点选对应的“州(市)生态环境局或XX州(市)生态环境局XX分局)”→选择“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进行在线填写相关信息并上传有关申请材料。

(五)申请人承诺事项

申请人应当对以下内容作出确认和承诺:

1.建设项目属于告知承诺适用范围;

2.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3.已经知悉生态环境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

4.建设项目能够满足生态环境部门告知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5.能够提交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告知的相关材料;

6.已知悉本县(市、区)畜禽养殖禁养区范围,本项目选址不位于本县(市、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已避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村镇人口集中区域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养殖区域。项目选址与区域主体功能区规划、环境功能区划、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畜牧业发展规划、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等规划相协调。

7.严格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的建设内容、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污染防治措施等进行建设和生产运营;

8.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将依法重新办理相关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9.愿意承担不实承诺、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

10.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六)审核与决定

《云南省生猪养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经生态环境部门和申请人双方签章后生效(附件1)。

生态环境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当即作出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决定(附件2)。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全的有关材料要求(附件3)。

(七)公开告知承诺书

生态环境部门作出告知承诺决定后,应当在生态环境部门网站或指定的官方网站上公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公众参与说明、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及其决定(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信息除外)。

(八)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

省生态环境厅制定《云南省生猪养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附件1)。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可参照执行,并在部门网站或指定的官方网站上公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部门联动,加强组织保障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生猪养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工作的协调、推进和组织实施。负责审批权限范围内生猪养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的具体实施。

(二)建立政府信息公开机制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积极协调辖区内县级人民政府通过政务网站、报刊、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已划定的畜禽养殖禁养区。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当通过本级政务网公开生猪养殖告知承诺办事指南及已作出的告知承诺决定等政府信息。

(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决定后,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在后续监管中发现建设项目不属于实行告知承诺范围或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结论,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要求有关规定的,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决定。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决定后的2个月内,应当按照审批权限,对申请人承诺内容是否属实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是否规范进行核查。具体核查工作可委托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开展。发现建设项目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生态环境部门应要求其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决定。

(四)对违法行为的处罚

未依法履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评审批告知承诺擅自开工建设的、配套建设环保设施未按承诺建设等环境违法行为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五)诚信管理

生态环境部门在审查、后续监管中发现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或者违反承诺的,应当记入诚信档案,并对该申请人不再适用告知承诺制审批方式。

市级以上生态环境部门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作为环境影响评价信用管理对象纳入信用管理,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失信行为的,实施失信记分。

(六)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单位的监督管理

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要求,加强对环评文件编制单位管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编制单位在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时,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及我省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技术规范的有关要求执行,并对环境影响评价结论负责。

附件:1.云南省生猪养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

2.XX生态环境部门关于XX生猪养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告知承诺行政许可决定

3.XX生态环境部门关于XX生猪养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告知承诺补正补齐通知书

附件1

云南省生猪养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 年〕 号

申请人

申请人(单位或个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项目信息

建设项目名称:

建设地址:

建设地址坐标: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单位

编制单位:

编制主持人:

职业资格证书编号:

行政审批机关:

行政审批告知事项

按照《云南省生猪养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行政审批告知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本行政审批机关就行政审批事项告知如下。

一、审批依据

本行政审批事项的依据为: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正);

(四)《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根据2017年7月1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五)《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

(六)原环境保护部《关于强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环环评〔2018〕11号);

(七)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畜禽养殖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2018〕31号);

(八)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环办土壤﹝2019﹞55号);

(九)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生猪规模养殖环评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19〕872号);

(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标准和技术规范;

(十一)《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方案的通知》(云政办法〔2017〕135号);

(十二)《云南省生态保护红线》;

(十三)《云南省高原特色现代农业“十三五”生猪产业发展规划》。

二、告知承诺的适用范围

云南省范围内生猪养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行政审批适用本告知承诺制。

属于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生猪养殖建设项目,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部令第41号)在“全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网上备案系统”中进行登记表网上备案,不适用于本告知承诺制。

三、准予行政审批的条件

准予行政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项目建设应不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相关要求,并不得涉及以下不予审批的情形

1.建设项目类型及其选址、布局、规模等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

2.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环境质量标准,且建设项目拟采取的措施不能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要求;

3.建设项目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无法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未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

4.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未针对项目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提出有效防治措施;

5.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编制应符合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总纲》(HJ2.1);

2.《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HJ2.2);

3.《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表水环境》(HJ2.3);

4.《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声环境》(HJ2.4);

5.《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下水环境》(HJ610);

6.《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土壤环境(试行)》(HJ964);

7.《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生态环境》(HJ19);

8.《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169);

(三)项目污染物排放标准

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须满足《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等相关标准要求。

(四)建设项目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须满足

1.《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畜禽养殖行业》(HJ1029);

2.《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497)、《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发〔2010〕151号)等要求。

(五)建设项目选址应符合以下规定

项目选址应避开当地划定的畜禽养殖禁养区,并与区域主体功能区规划、环境功能区划、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畜牧业发展规划、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等规划相协调。当地未划定禁止养殖区域的,应避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村镇人口集中区域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养殖区域。

(六)建设项目排放的污染物应符合国家和本县(区、市)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

(七)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污染事故处理应急方案须切实可行。

(八)建设项目应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定的各项环境保护要求。

四、应当提交的材料

申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行政审批的申请人,愿意采取告知承诺审批方式的,应当在提出告知承诺申请的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申请(纸质版、电子版PDF格式原件各1份);

(二)《云南省生猪养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纸质版、电子版PDF格式原件各2份);

(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纸质版、电子版PDF格式原件各1份;若有删除不易公开信息内容的还须提供删减后的电子版PDF格式原件1份);

(四)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删除不宜公开信息的说明(纸质版、电子版PDF格式原件各1份;针对有删除涉密内容的项目);

(五)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公众参与说明(纸质版、电子版PDF格式原件各1份);

(六)若涉及污染物排放的,需提交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来源证明文件(纸质版、电子版PDF格式原件各1份)。

五、材料提交方式

申请人通过纸质报件和电子报件的方式同步向具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一)纸质报件的方式,按照分级审批权限规定,报州(市)级、县(市、区)级投资项目审批服务中心的生态环境部门窗口。

(二)电子报件方式,统一通过云南省政务服务网进行申报。

1.申请人登录“云南省政务服务网(网址https://zwfw.yn.gov.cn/portal/#/home)”→点击右上角选择“注册、登录。”

2.点击“切换区域和部门”→按具体分级审批权限点选对应的“州(市)生态环境局或XX州(市)生态环境局XX分局)”→选择“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进行在线填写相关信息并上传有关申请材料。

六、承诺的效力

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上签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经生态环境部门和申请人双方签章后生效。经生态环境部门和申请人双方签章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是行政审批决定的组成部分。

申请人愿意做出承诺,且提交的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生态环境部门当即作出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决定。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生态环境部门将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全的有关材料要求。

七、法律责任

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决定后,生态环境部门在后续监管中发现建设项目不属于实行告知承诺范围或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结论不符合准予行政审批的条件的,生态环境部门将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决定。

生态环境部门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决定后的2个月内,将按照审批权限,对被审批人承诺内容是否属实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是否规范进行核查。发现建设项目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生态环境部门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决定。

对相关违法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八、其他告知事项

(一)环保设施竣工环保验收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生猪养殖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按照《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并登录“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报备。

(二)依法申请排污许可证

新建生猪养殖项目应当在建成投运前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

九、诚信管理

生态环境部门在审查、后续监管中发现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或者违反承诺的,应当记入诚信档案,并对该申请人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市级以上生态环境部门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作为环境影响评价信用管理对象纳入全国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管理,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失信行为的,实施失信记分。

申请人承诺事项

申请人就申请审批的行政审批事项,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建设项目属于告知承诺适用范围。

二、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三、已知悉生态环境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

四、建设项目能够满足生态环境部门告知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五、能够提交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告知的相关材料。

六、已知悉本县(市、区)畜禽养殖禁养区范围,本项目选址不位于本县(市、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已避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村镇人口集中区域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养殖区域。项目选址与区域主体功能区规划、环境功能区划、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畜牧业发展规划、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等规划相协调。

七、严格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的建设内容、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污染防治措施等进行建设和生产运营。

八、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将依法重新办理相关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九、愿意承担不实承诺、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

十、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申请人: 行政审批机关:

(签字/盖章)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单位承诺事项

一、本单位严格按照各项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标准、技术导则的规定,接受申请人的委托,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编制工作,并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规范的要求编制。

二、本单位已知悉生态环境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本项目符合实施告知承诺的条件,接受生态环境部门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质量的监督检查。

三、本单位基于独立、专业、客观、公正的工作态度,对项目建设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价,并按照国家和云南省有关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提出切实可行的环境保护对策和措施建议,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所得出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负责。

四、本单位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真实性负责。同意生态环境部门将本次技术服务行为纳入全国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管理,若存在失信行为,依法接受信用惩戒。

环评文件编制单位(盖章):

环评文件编制主持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2

XX生态环境局关于XX生猪养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告知承诺行政许可决定

XX公司(单位或个人):

你公司(单位或个人)向我局提交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及《XX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其相关材料收悉并受理,现已审理完结。

一、你公司(单位或个人)申报情况

(一)你公司(单位或个人)自愿采取告知承诺方式实施行政审批,并已经知晓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并能满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告知的条件,承诺履行生态环境保护的相关义务,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二)你公司(单位或个人)已提交以下材料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申请(纸质版、电子版PDF格式原件各1份);

《云南省生猪养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纸质版、电子版PDF格式原件各2份)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纸质版、电子版PDF格式原件各1份;若有删除不易公开信息内容的还须提供删减后的电子版PDF格式原件1份);

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删除不宜公开信息的说明(纸质版、电子版PDF格式原件各1份;针对有删除涉密内容的项目)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公众参与说明(纸质版、电子版PDF格式原件各1份)

若涉及污染物排放的,需提交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来源证明文件(纸质版、电子版PDF格式原件各1份)。

(三)你公司(单位或个人)承诺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各项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进行建设。

二、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后,项目建设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减缓和控制。我局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三、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动,须另行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依法重新报批;超过五年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重新审核。

四、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投入试运行后按规定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并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

五、你公司(单位或个人)应在接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分送项目所在地的州(市)生态环境局和县级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请XX生态环境局XX分局责组织该项目的环境执法现场监察和日常监督管理。

附件:XX生猪养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XX生态环境局

年 月 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3

XX生态环境局关于XX生猪养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告知承诺补正补齐通知书

XX公司(单位或个人):

你公司(单位或个人)向我局提交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及《XX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其相关材料收悉。经审查,请补充以下材料: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申请(纸质版、电子版PDF格式原件各1份);

《云南省生猪养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纸质版、电子版PDF格式原件各2份);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纸质版、电子版PDF格式原件各1份;若有删除不易公开信息内容的还须提供删减后的电子版);

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删除不宜公开信息的说明(纸质版、电子版PDF格式原件各1份;针对有删除涉密内容的项目);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公众参与说明(纸质版、电子版PDF格式原件各1份);

若涉及污染物排放的,需提交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来源证明文件(纸质版、电子版PDF格式原件各1份)。

XX生态环境局

年 月 日

抄送:生态环境部办公厅,省农业农村厅。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20年2月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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