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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本溪市人民政府令 第1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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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9-11-26 10:18:30  来源:本溪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289
核心提示:市政府决定对《本溪市安全生产条例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135号)、《本溪市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80号)和《本溪市机动车维修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62号)予以废止。
发布单位
本溪市人民政府
本溪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本溪市人民政府令 第189号
发布日期 2019-11-26 生效日期 2019-11-26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业经2019年11月21日本溪市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田树槐

2019年11月26日

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为优化营商环境,促进本溪经济社会全面发展,根据辽宁省司法厅《关于开展涉及民营经济发展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辽司通〔2018〕127号)和《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溪市人民政府2019年政府规章立法计划的通知》(本政办发〔2019〕5号)精神,我市对现行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对有悖于平等保护原则、不利于民营经济健康发展以及与新的法律法规相违背的相关内容及时废止。

市政府决定对《本溪市安全生产条例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135号)、《本溪市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80号)和《本溪市机动车维修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62号)予以废止。

 地区: 本溪市 
 标签: 规章 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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