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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利用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企业开展对俄投资合作政策措施》的通知 (黑商规〔202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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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2-04-01 09:15:46  来源:黑龙江省商务厅  浏览次数:1315
核心提示:对企业开展对俄投资(不包括国内企业之间转让既有境外投资权益)及承包工程合作,在项目实施之前发生的前期相关费用给予资金补助。包括财务、法律、技术及商务咨询费、调查费;可行性研究报告、安全评估报告编制费;购买规范性文件和标书等资料费;规范性文件和标书等资料翻译费。最高补助比例不超过前期费用的30%,每个项目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一个项目只能享受一次支持,每个企业最多补助2个项目。
发布单位
黑龙江省商务厅
黑龙江省商务厅
发布文号 黑商规〔2022〕2号
发布日期 2022-03-16 生效日期 2022-03-16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市(地)、县(市)商务局,各有关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关于利用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企业开展对俄投资合作政策措施》,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利用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企业开展对俄投资合作政策措施

黑龙江省商务厅

2022年3月10日

附件

关于利用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企业开展对俄投资合作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加快推进我省向北开放工作,充分发挥我省对俄交流合作区域优势,挖掘对俄合作潜力,提升对俄经贸层次,筑牢对俄经贸大省地位,现就支持企业开展对俄投资合作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第一条  支持企业开展境外投资合作项目前期工作。对企业开展对俄投资(不包括国内企业之间转让既有境外投资权益)及承包工程合作,在项目实施之前发生的前期相关费用给予资金补助。包括财务、法律、技术及商务咨询费、调查费;可行性研究报告、安全评估报告编制费;购买规范性文件和标书等资料费;规范性文件和标书等资料翻译费。最高补助比例不超过前期费用的30%,每个项目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一个项目只能享受一次支持,每个企业最多补助2个项目。(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外汇管理局)

第二条  支持企业开展境外投资合作。对在省商务厅备案(核准),且新增实际投资超过50万美元的在俄投资企业,按新增实际投资额给予最高3%的补助,对列入国家和省级对俄重点大项目的按新增实际投资额给予最高5%的补助,每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每个企业最多补助2个项目。(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外汇管理局)

第三条  支持境外经贸合作区高质量发展。支持已建成的农业型、资源型、科技型、物流型以及与国内产业互补促进的境外合作区加快提质升级。对建区企业新增投资的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以及为入区企业提供生产技术工人培训等方面的费用给予资金支持,根据新增实际投资给予最高20%的补助,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累计不超过500万元。(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外汇管理局)

第四条  支持开展承包工程及劳务合作。对从事对俄承包工程正在执行项目工作的中方人员(含管理人员、聘用的劳务人员)在境内保险机构投保的境外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且每人保险金额不超过人民币50万元的,按实际保费支出额给予最高70%的补贴,对保险金额超过50万元的,按50万元执行。对承包工程及劳务合作企业外派劳务人员,根据实际派出人数,每人最高给予1000元补助。(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外汇管理局)

第五条  提升投资合作服务质量。加强对俄投资服务能力建设,整合我省现有平台资源,建设服务全国的对俄经贸合作“云上”综合服务平台,畅通对俄投资合作联络渠道,为企业提供俄罗斯政策、法律、信息等方面的服务;强化对俄投资合作项目风险评估和风控能力建设。充分发挥黑龙江省对俄合作协调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作用,解决企业在境外投资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

第六条  加大金融支持力度。以政银保合作方式组织银企对接,支持金融机构创新合作模式和开发专项产品,完善对俄投资合作企业资信服务、融资、投资风险管理、汇率避险等一揽子服务,提升对俄投资企业抗风险能力。(省商务厅、省财政厅、黑龙江银保监局、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黑龙江分公司)

第七条  强化专业人才培训。支持对俄经贸合作企业扩大和提升人才培训规模及质量,着力培养通晓俄罗斯语言、文化、政策、法律、财务和国情等对俄经贸合作技术人才、职业经理人、高级经理人、项目经理等。(省商务厅、省财政厅)

第八条  对我省重大对俄投资合作项目及具有重大影响的项目,经省政府同意,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重点支持。(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发改委)

本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项目不能重复申报。兑现上述政策所需资金全部通过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安排。

抄送: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中省直各有关单位。

黑龙江省商务厅办公室                       2022年3月1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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