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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 巴基斯坦食品安全合规管理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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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07-04 07:01:32  来源:食品伙伴网  浏览次数:1657
核心提示:巴基斯坦食品安全合规管理基本要求:给大家介绍巴基斯坦在预包装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危害物质指标及食品标签标识方面的基本要求。
     上两期,我们分别介绍了巴基斯坦的食品安全监管及法律法规基本情况,已经知道巴基斯坦有关预包装食品的质量、安全及标签标识要求等方面的要求是由各省级政府参照联邦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的。本期,食品伙伴网将结合进出口食品合规管理的思路,给大家介绍巴基斯坦在预包装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危害物质指标及食品标签标识方面的基本要求。因巴基斯坦各省分别制定了相应的合规管理法规要求,本次选取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建设相对完善的旁遮普省作为研究对象。

旁遮普省有关预包装食品质量、安全和标签要求主要集中在《旁遮普纯净食品条例 2018》中,因此,本次以此法规作为研究重点。

1、食品添加剂

(1)仅允许使用法规中有明确规定的以及主管部门另行通报可使用的添加剂。

(2)明确了带入原则:按照法规中的产品标准相关要求,带入原则适用于因使用原料或其他成分而在食品中含有色素、风味调节剂、抗氧化剂、抗结剂、乳化和稳定剂及防腐剂等食品添加剂,但不包括污染物;除法规中明确禁止情形外,一般通过带入原则在食品中使用添加剂是可以接受的,前提是添加剂总量(包括原材料或其他成分的带入)不超过允许的最大使用量。

(3)强制要求所有食品添加剂是清真的。

(4)在食品配料表标识方面,应注明相应的功能类别名称及其化学名称或欧洲共同体编号(EC编码)或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odex Alimentarius Commission)的INS 编码。

2、不健康食品和有害健康食品/附带成分

按照《旁遮普纯净食品条例 2018》的规定,不健康食品和有害健康食品/附带成分是指任何外来物质、金属污染物、作物污染物和自然产生的有毒物质/真菌毒素残留、药物残留、抗生素残留、激素残留、杀虫剂残留、农药残留、微生物及其毒素,以及食品中含有或存在的辐照成分。

该法规规定了上述物质在食品中的一般限量要求。另外明确药物残留(包括兽药残留)按照CAC/MRL 2-2015《食品中兽药残留的最大残留限量和风险管理建议》(标准号已调整为CXM 2,2018版)执行。

除上述通用安全限量要求外,法规的附录1分十六章规定了16类食品的产品标准,此16类食品分类与Codex《食品添加剂通用法典标准》CXS 192-1995的食品分类基本一致。这些产品标准包括了产品分类和定义、原材料、允许的配料、食品添加剂、污染物质(重金属、农/兽药、毒素等,对于产品标准里有规定的执行对应要求,未规定的执行Codex相应标准中的要求),微生物指标要求以及特定的卫生规范。总的来说,法规明确认可Codex在食品添加剂和其他危害物质以及产品标准中制定的相关要求。

3、食品标签标识

在预包装食品标签标识方面,旁遮普法规规定执行Codex《预包装食品标签通用标准》(CXS 1-1985)、《营养标签指南》(CXG 2-1985)的相关要求,在产品声称方面,还会参考欧洲食品安全局(EFSA)批准的相关要求。另外在产品标准中还规定了特定的标识要求。

对于进口预包装食品来说,需强制标识的项目包括:食品名称,配料表,包装商或贴标商或制造商或代理商的名称(视情况而定),进口商的名称和完整营业地址,原产国,批号,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最低耐用期(视情况而定),净含量等。不同产品需强制标识的项目需结合具体产品标准来看。

巴基斯坦要求任何提及真实产品声明、消费者信息、预防标签和警告声明的信息都应同时使用乌尔都语和英语,部分项目必须用乌尔都语标识,英语标识为可选项目。

总体来说,巴基斯坦在采纳和执行Codex法典标准的基础上,制定了自己的标准要求。因此,在食品安全合规方面,需结合巴基斯坦标准和Codex的相关要求具体研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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