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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用水杯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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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0-09-15 11:22:43  来源: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276
核心提示:本细则适用于饮用水杯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监督抽查产品范围包括玻璃水杯、陶瓷水杯。本细则内容包括范围、产品分类、企业规模划分、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异议处理等。
发布单位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20-09-15 生效日期 2020-09-15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其他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1 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饮用水杯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监督抽查产品范围包括玻璃水杯、陶瓷水杯。本细则内容包括范围、产品分类、企业规模划分、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异议处理等。

2 产品分类

饮用水杯按材质可分为:玻璃水杯、陶瓷水杯。

3 企业生产规模划分

按照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划分。

表 1 企业生产规模划分方法

指标名称

计量

大型

中型

小型

微型

从业人员(X)

X≥1000

300≤X<1000

20≤X<300

X<20

营业收入(Y)

万元

Y≥40000

2000≤Y<40000

300≤Y<2000

Y<300

注:大型、中型和小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指标的下限,否则下划一档。

4 检验依据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GB 4806.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陶瓷制品

GB 4806.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玻璃制品

GB 31604.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镉迁移量的测定

GB 31604.3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铅的测定和迁移量的测定

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5 抽样

5.1 抽样型号或规格

抽取样品应为同一型号规格、同一批次的产品,且为近一年内生产的产品。

5.2 抽样方法、基数及数量

5.2.1 抽样方法

在企业的成品库内或市场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产品。抽样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

5.2.2 抽样数量

首先确认产品的种类、规格以及检验等情况;在符合抽样要求的可选产品批中随机抽取样品。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骰子或扑克牌等方法产生。每批次产品抽取样品6个,其中3个作为检验样品,3个作为备用样品。

5.3 样品处置

样品抽取后应进行包装加封,检验用样品及备用样品应分别封样,封样时应当有防拆封措施,以保证样品的真实性。检验样品与备用样品需寄送至检验机构。检验机构负责对样品的验收,在样品接收时应查验封条是否完好,包装是否损坏,如发现包装破损,应及时确认样品损坏情况,检查是否影响检测工作,并做好记录。

5.4 抽样单

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对于产品检验所需的样品技术参数等信息,需要被抽企业提供的,应在抽样现场获取。

6 检验要求

6.1 检验项目和检测方法详见表2~表3

表2 玻璃水杯检验项目

 

检验项目

 

依据标准

 

检测方法

 

备注

1

铅(Pb)

GB 4806.5

GB 31604.34

 

2

镉(Cd)

GB 4806.5

GB 31604.24

 

 表3 陶瓷水杯检验项目

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标准

 

检测方法

 

备注

1

铅(Pb)

GB 4806.4

GB 31604.34

 

2

镉(Cd)

GB 4806.4

GB 31604.24

 

 6.2 检验应注意的问题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7 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合格判定结论用语: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符合*标准,依据*细则,判定为合格。

不合格判定结论用语:经抽样检验,×××、×××项目不符合*标准,依据*细则,判定为不合格。

8 异议处理

对判定不合格产品进行复检时,按以下方式进行:

8.1 核查不合格项目相关证据,能够以记录(纸质记录或电子记录或影像记录)、检验后缺陷特征样品、与不合格质量数据相关联的其它质量数据等检验证据证明,并得到申请复检者认可的,作出维持原检验结论的复检结论。

8.2 对需要复检并具备检验条件的,处理企业异议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指定检验机构应按原监督抽查方案对留存的样品或抽取的备用样品组织复检,并出具检验报告。复检结论为最终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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