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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执法工作规范》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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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09-28 01:53:57  来源: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浏览次数:4039
核心提示:综合监督局发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执法工作规范》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自2019年开展职业卫生执法工作以来,按照委党组工作部署和委领导的工作要求,认真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文件,积极完善执法体系、建立协管制度、开展双随机抽查和尘毒危害专项整治,大力推进职业卫生执法。各地区克服人员少、基础薄弱等困难,积极开展职业卫生执法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执法仍然存在执法人员短缺、基础薄弱,执法不规范、执法能力不足等问题。2021年以来,先后制定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管理工作》等一系列政策文件,对监督执法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为此,我们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组织起草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执法工作规范》(以下简称《规范》),进一步明确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卫生健康监督机构工作任务要求、内容和方法,指导和规范地方开展监督执法工作,督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依法依规为用人单位提供客观、真实的服务,控制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切实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

二、主要内容

《规范》共六章二十一条,主要内容为总则,监督执法工作任务及要求,监督执法内容及方法,延伸执法检查,监督执法情况的处理,附则。

第一部分总则(第一条至第六条)。明确制定《规范》的目的依据、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执法的概念以及适用范围。对加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执法体系和能力建设、实行的监管模式、信息化建设等提出了具体要求。

第二部分监督执法工作任务及要求(第七条至第十条)。明确各级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卫生健康监督机构的工作任务。

第三部分监督执法内容及方法(第十一条至第十二条)。规定了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开展监督执法的八项内容,并明确了具体的方法。

第四部分延伸执法检查(第十三条至第十四条)。明确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等延伸检查的概念、内容和方法。

第五部分监督执法情况的处理(第十五条至第十七条)。明确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及卫生健康监督机构对发现的违法问题,依据法律法规进行查处、信息公示和信用管理的内容。

第六部分附则(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一条)。规定了涉嫌虚假职业卫生技术报告的主要情形,明确设区的市、县、乡镇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开展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执法时参照本规范执行。

相关链接: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执法工作规范的通知

 地区: 中国
 标签: 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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