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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市场监管局关于网络促销经营活动的提醒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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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2-11-04 06:08:24  来源: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607
核心提示:严格落实进货查验责任,在购进前,要求供货商提供营业执照、进货发票(单据)、产品合格证、使用说明书等资料,并对产品一致性进行核验。严禁销售无产品合格证明、无产品名称、无厂名厂址等“三无”产品,或应标注但未标注强制性认证标志的产品。
发布单位
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22-10-28 生效日期 2022-10-28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复函批复 专业属性
备注  

全市电子商务经营者:

2022年度“双11”网络集中促销活动已提前拉开序幕,为促进我市电子商务行业健康发展,进一步规范网络经营和集中促销行为,督促各电商经营者强化“第一责任人”意识,在平台治理、公平竞争、消费者权益保护、宣传合规等方面履行网络经营者主体责任,现对广大电子商务经营者提醒如下:

一、凡是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必须在网站、网店等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

二、电子商务经营者开展促销活动,要在显著位置公示促销规则、促销期限以及对消费者不利的限制性条件等,提高促销行为的公开化和透明度,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禁止采取“先提价后打折”、虚构原价、不履行价格承诺等违法违规方式开展促销。

三、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不得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遵守七日无理由退货等相关规定,不得制定不公平格式条款或霸王条款;不得制作销售侵犯专利、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

四、严格落实进货查验责任,在购进前,要求供货商提供营业执照、进货发票(单据)、产品合格证、使用说明书等资料,并对产品一致性进行核验。严禁销售无产品合格证明、无产品名称、无厂名厂址等“三无”产品,或应标注但未标注强制性认证标志的产品。

五、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的广告,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发布广告严禁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严禁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旗、国徽,军旗、军徽等元素,严禁借严肃政治主题进行商业炒作的行为。严禁其他违反《广告法》的行为。

六、严格禁止销售违法违禁商品,要开展信息发布审核和实时巡查,做好违法违禁商品清查,及时下架或删除违法违规产品链接。

请各电子商务经营者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履行诚信经营义务,进一步规范网络交易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0月27日

附件下载:   江门市市场监管局关于网络促销经营活动的提醒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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