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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推荐第四届全国饲料评审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通知 (农办牧〔2023〕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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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3-06-15 09:53:23  来源:农业农村部  浏览次数:651
核心提示:全国饲料评审委员会是我部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成立,从事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评审的技术组织。为构建专业领域、年龄结构和人员数量更加合理的委员队伍,根据《全国饲料评审委员会章程》,我部将组建第四届全国饲料评审委员会。现面向各有关单位公开征集委员候选人,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农业农村部
农业农村部
发布文号 农办牧〔2023〕18号
发布日期 2023-06-09 生效日期 2023-06-09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有关单位:

全国饲料评审委员会是我部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成立,从事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评审的技术组织。为构建专业领域、年龄结构和人员数量更加合理的委员队伍,根据《全国饲料评审委员会章程》,我部将组建第四届全国饲料评审委员会。现面向各有关单位公开征集委员候选人,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原则

(一)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二)专家本人自愿承担和完成受委托的工作任务,所在单位同意推荐。

(三)同一单位、同一细分专业报名人数较多时,视工作需要采取综合评价方式,调整确定各细分专业专家人数。

(四)优先选择在相应专业领域一线工作时间较长、学术造诣高、熟悉饲料评审相关业务的专家。

二、基本条件

(一)政治信念坚定、作风严谨、坚持原则、科学公正、廉洁自律。

(二)长期从事相关专业领域(见附件1)研究、教学或管理工作,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三)熟悉掌握饲料相关领域国内外科技发展动态。

(四)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同等专业技术水平,并在相应专业领域工作5年以上。

(五)身体健康,原则上年龄不超过60周岁并在职工作(特殊专业领域专家可适当放宽年龄限制)。

(六)积极参加饲料评审相关工作,能坚持科学、公正的原则,按要求承担和完成受委托的工作任务。

(七)担任委员期间,不能在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企业任职。在饲料行业相关企业担任顾问的,应当在与该企业相关的评审工作中主动回避。

(八)所在工作单位同意,并为其参与评审工作提供便利条件。

三、推荐范围

(一)第三届全国饲料评审委员会委员中尚未退休(包括已退休但所在单位继续返聘的)、本人自愿参加评审工作的,可继续申报纳入候选人名单。

(二)第三届全国饲料评审委员会委员个人推荐,每名委员可推荐1—2名候选人。被推荐候选人原则上年龄在50周岁以下。

(三)农业农村部指定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有效性、耐受性评价试验机构和毒理学评价试验机构(名单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79号》)推荐,每个机构可推荐1—2名候选人。

(四)有关科研机构、大专院校、事业单位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的科研或管理人员,经所在工作单位同意后自愿申报。

(五)针对亟需加强的化学化工、环境保护、毒理药理卫生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等专业领域,由全国饲料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向优势科研机构、大专院校或事业单位定向征集。

四、有关程序要求

(一)符合候选人基本条件和推荐范围的专家填写《第四届全国饲料评审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推荐表》(见附件2),推荐表由所在工作单位审核,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二)请于2023年7月15日前,将推荐表纸质材料一式两份、本人近期正面免冠二寸彩色照片2张、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技术职称资格证书复印件,邮寄至全国饲料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同时发送推荐表word电子文档至电子邮箱)。

(三)全国饲料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将对推荐表的内容进行核实,一经发现弄虚作假行为,取消该候选人入选资格。

五、联系方式

联 系 人:全国饲料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丁健 杜伟

电    话:010–59194617、59194761

电子邮箱:siliaopingshen@agri.gov.cn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麦子店街20号楼427室全国

饲料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邮    编:100125

附件:1.第四届全国饲料评审委员会委员专业领域

2.第四届全国饲料评审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推荐表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2023年6月9日

附件: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推荐第四届全国饲料评审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通知.pdf

   附件2 第四届全国饲料评审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推荐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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