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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农业农村厅等十三家部门关于修订《贵州省“菜篮子”市(州)长负责制考核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黔农发〔2023〕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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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3-10-12 02:11:38  来源:贵州省农业农村厅  浏览次数:485
核心提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1号)《农业农村部等11部门印发关于修订〈“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考核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农市发〔2023〕1号)和《贵州省“菜篮子”市(州)长负责制考核办法》(黔农发〔2021〕34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发布单位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自然资源厅,贵州省生态环境厅,贵州省交通运输厅,贵州省商务厅,贵州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贵州省统计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国家统计局贵州调查总队,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自然资源厅,贵州省生态环境厅,贵州省交通运输厅,贵州省商务厅,贵州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贵州省统计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国家统计局贵州调查总队,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
发布文号 黔农发〔2023〕23号
发布日期 2023-10-11 生效日期 2023-10-1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遵义市、六盘水市、安顺市、毕节市、铜仁市、黔东南州、黔南布州、黔西南州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1号)《农业农村部等11部门印发关于修订〈“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考核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农市发〔2023〕1号)和《贵州省“菜篮子”市(州)长负责制考核办法》(黔农发〔2021〕34号)的要求,进一步压实“菜篮子”市(州)长负责制,省农业农村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商务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贵州调查总队、中国银保监会贵州监管局、中国证监会贵州监管局等“菜篮子”食品管理厅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修订了《贵州省“菜篮子”市(州)长负责制考核办法实施细则》。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菜篮子”市(州)长负责制考核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贵州省“菜篮子”市(州)长负责制考核办法实施细则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           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自然资源厅

贵州省生态环境厅           贵州省交通运输厅

贵州省商务厅               贵州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贵州省统计局

国家统计局贵州调查总队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贵州监管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

2023年6月16日

附件

贵州省“菜篮子”市(州)长负责制考核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1号)《农业农村部等11部门印发关于修订〈“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考核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农市发〔2023〕1号)和《贵州省“菜篮子”市(州)长负责制考核办法》(黔农发〔2021〕34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贵州省考核遵义市、六盘水市、安顺市、毕节市、铜仁市、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等8个市(州)“菜篮子”市(州)长负责制落实情况。贵阳市由农业农村部牵头考核。

第三条 考核采取“基础分+绩效分”的方式,满分为100分,结果分为4个等级。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75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75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四条 考核工作每两年为一个考核期,考核得分根据考核期内第二年各项指标数据计算。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为首个考核期,以此类推。

第二章 生产能力

第五条 蔬菜面积(6分)。指本市(州)各种蔬菜(含辣椒、食用菌,不含西甜瓜、马铃薯、草莓)的菜地最低保有量、播种面积情况。考核年度市(州)落实《贵州省蔬菜保供基地建设规划》情况,全市(州)常住人口人均菜地保有面积不低于3厘(不考虑复种),得1分,否则不得分。蔬菜播种面积达到前3年平均值98%得基础分3分,每降低1个百分点扣1分,最多扣3分;每提高1个百分点得绩效分0.5分,直至满分5分;不足1个百分点的,同比例加分或扣分(下同)。

数据来源:市(州)级人民政府文件及相关材料,省统计局数据

第六条 蔬菜产量(6分)。指本市(州)生产的各种蔬菜(含辣椒、食用菌,不含西甜瓜、马铃薯、草莓及蔬菜加工产品)的产量,考核年度蔬菜产量达到前3年平均值98%得基础分4分,每降低1个百分点扣1分,最多扣4分;每提高1个百分点得绩效分0.5分,直至满分6分。

数据来源:省统计局数据

第七条 肉类产量(11分)。指本市(州)猪肉、牛肉、羊肉、禽肉等(以下简称“四肉”)总产量。考核年度市(州)四肉总产量达到前5年平均值得基础分4分。每降低1个百分点扣0.2分,最多扣4分;每提高1个百分点得绩效分0.2分,直至满分6分。考核年度市(州)四肉人均产量达到前5年全省人均产量平均值80%以上得3分、50%-80%得2分、低于50%得1分。考核年度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不低于正常保有量95%得基础分1分,每低于正常保有量95%一次,扣0.2分;每低于正常保有量90%一次,扣1分,最多扣1分。考核年度在农业农村部直联直报信息系统中的月度规模猪场数量不低于下达保有量任务得基础分1分,每低于保有量任务一次,扣0.2分,最多扣1分,确保全省274个省级以上产能调控基地稳定,月度规模猪场数量不低于3000个。

数据来源:国家统计局贵州调查总队数据、农业农村部直联直报信息系统数据

第八条 水产品养殖面积与产量(5分)。指本市(州)水产品养殖面积与产量情况。考核年度养殖面积达到前3年平均值95%得基础分1分,每降低1个百分点扣0.2分,最多扣1分;每提高1个百分点得绩效分0.2分,直至满分2分。考核年度养殖水产品产量达到前3年平均值95%得基础分2分,每降低1个百分点扣0.2分,最多扣2分;每提高1个百分点得绩效分0.2分,直至满分3分。

数据来源:农业农村部渔业生产统计数据

第三章 市场流通能力

第九条 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等政策落实(1分)。职责范围内,严格落实物流保通保畅、便利货车进城、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等政策要求,保障菜篮子产品高效运输,得1分,否则不得分。(职能:交通运输部门)

数据来源:交通运输部舆情监测或举报受理,市(州)级人民政府文件及相关材料

第十条 批发市场规划布局(1分)。指本市(州)对“菜篮子”产品产销地批发市场进行科学规划布局并组织实施。将城区“菜篮子”产品销地、集散地批发市场建设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并按规划实施,得0.5分,否则不得分。郊区“菜篮子”产品产地批发市场有规划布局并实施,得0.5分,否则不得分。

数据来源:省人民政府或市(州)级人民政府规划文件和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批发市场建设(10分)。指本市(州)年交易量前两位的“菜篮子”产品批发市场(综合市场)功能建设和管理情况,每个市场5分。批发市场交易服务、冷链仓储、物流配送、信息结算、智慧管理以及配套保障等设施健全,得1分,每缺少一项设施建设扣0.2分,最多扣1分。市场管理规范,建立健全分区分类经营、食品安全、市场秩序、公共卫生等管理制度,制定公共卫生等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配备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得1分,每缺少一项制度或方案扣0.25分,未配备人员扣0.25分,未制定应急预案扣0.5分,最多扣1分。开展质量安全检测,每日抽检产品批次占全部进场产品批次50%及以上,得基础分0.5分,低于50%不得分,抽检产品批次占比每提高10个百分点得绩效分0.1分,直至满分1分。创新交易和服务功能,积极开展保供稳价、线上交易、消费帮扶、应急促销等活动,得1分,每缺少一项活动扣0.25分,最多扣1分。每日监测报送蔬菜、肉类、禽蛋、水产品、水果等“菜篮子”产品交易量、交易额等信息,得1分,否则不得分。

数据来源:市(州)级人民政府文件及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 零售网点建设(7分)。指本市(州)“菜篮子”产品零售网点建设数量和质量。“菜篮子”产品零售网点包括生鲜超市、农贸市场、菜市场(含早市、晚市)、社区菜店、平价商店、蔬菜社区直通车、电商前置仓等(不含各类农产品市场内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和农民合作社)。每个行政社区平均建有2个“菜篮子”产品零售网点得基础分2分,每减少1个扣1分,最多扣2分,每增加1个得绩效分1分,直至满分4分。推进公益性“菜篮子”产品零售网点建设,本市(州)公益性“菜篮子”产品零售网点占比超过10%,得基础分1分,低于10%不得分,每增加1个百分点,得绩效分0.1分,直至满分2分。推进农贸市场(菜市场)建设和升级改造,得1分,否则不得分。

数据来源:市(州)级人民政府文件或相关材料

第四章 质量安全监管能力

第十三条 “菜篮子”产品产地环境质量(2分)。指本市(州)“菜篮子”产品产地土壤污染防治和地下水环境质量情况。辖区内存在安全利用类或严格管控耕地的各县(市、区、特区),对安全利用类耕地依法制定并实施安全利用方案,对严格管控类耕地依法采取风险管控措施,得1分,未制定方案或未采取风险管控措施的,以涉及的县(市、区、特区)数量为基准按比例扣分,最多扣1分。地下水环境质量考核点位水质达到“十四五”土壤、地下水和农村生态环境保护规划要求,与2021年相比总体保持稳定或得到改善的,得1分,否则按水质恶化比例扣减得分,最多扣1分。不涉及以上考核内容的,得满分。

数据来源:生态环境部数据,市(州)级人民政府文件及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 “菜篮子”产品质量安全监管(9分)。指本市(州)开展“菜篮子”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情况。落实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得0.5分,否则不得分。开展种养殖环节定量抽检,抽检数量达1.5批次/千人,得1分,否则不得分;监督抽查问题发现率低于0.5%不得绩效分,大于或等于0.5%,得绩效分0.25分,在监督抽查问题发现率0.5%的基础上每增加0.1个百分点,增加绩效分0.05分,直至满分0.5分。县(市、区、特区)查办“菜篮子”产品质量安全案件均值达3以上,得1分,均值每降低0.1扣0.2分,最多扣1分。落实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网格化管理要求,得1分,所有涉农乡镇开展常规农药速测,得1分,否则不得分。市场销售食用农产品监督抽检不合格率2.5%以上,得2分,每降低0.1个百分点扣0.1分,最多扣2分。市(州)级、县(市、区、特区)级农业农村部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取得机构考核证书(CATL)比例分别达到100%、90%以上,得0.5分,否则不得分。加强品牌培育力度,出台支持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政策得0.5分,建立优质农产品生产基地目录得0.5分,开展绿色有机地理标志农产品品质评价与监测得0.5分,否则不得分。

数据来源:市(州)级人民政府文件及相关材料,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数据

第十五条 “菜篮子”产品质量安全水平(8分)。指本市(州)开展“菜篮子”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风险监测)的抽检样品总体合格率和评价性抽检合格率。考核年度“菜篮子”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抽检样品总体合格率达到98%得5分,每降低0.1个百分点扣0.1分,最多扣5分。考核年度食用农产品评价性抽检合格率达到98%得3分,每降低0.1个百分点扣0.2分,最多扣3分。

数据来源:农业农村部例行监测(风险监测)数据,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数据

第五章 调控保障能力

第十六条 “菜篮子”工程调控政策(4分)。主要指本市(州)“菜篮子”工程建设工作机制以及制定实施的生产扶持、市场流通、物价补贴等调控政策。建立政府牵头负责,相关部门具体承担“菜篮子”工程建设的工作机制,并明确专人落实各项工作,得1分,否则不得分。制定重要民生商品调控目录清单,结合实际情况安排重要民生商品价格调控相关资金,纳入本级预算,得1分,未制定清单扣0.5分,未纳入本级预算扣0.5分。生产扶持政策指支持“菜篮子”产品基地建设、设施提升、主体培育、质量监管、金融服务和基层动植物疫病防控体系建设等措施;市场流通政策指支持流通基础设施改造、促进产销对接、加强供应链建设以及降低流通成本等措施;物价补贴政策指当物价出现明显上涨时,按规定对困难群众发放价格临时补贴等政策。3项政策都制定并实施得2分,有1项政策未制定或制定未实施扣1分,最多扣2分。

数据来源:市(州)级人民政府文件及相关材料

第十七条 “菜篮子”价格上涨幅度(3分)。根据8个市(州)食品价格指数涨幅和排名情况,分别得基础分和排名分,两者合计为总得分。8个市(州)食品价格指数涨幅低于当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价格调控目标(CPI)的1.5倍,得基础分2分,否则不得分。8个市(州)食品价格指数从低到高排名,前两名排序分得1分;3-6名排序分得0.5分;7-8名排序分得0分。

数据来源:国家统计局贵州调查总队数据

第十八条 “菜篮子”产品储备制度建设(4分)。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本市(州)“菜篮子”产品生产消费实际情况,确定“菜篮子”产品储备品种和储备量。实施“菜篮子”产品储备制度,包括储备品种、数量、时间及轮储制度等内容,得1分,否则不得分。加强“菜篮子”产品产地储藏和产能储备,支持应急保供生产基地和冷藏保鲜设施建设,得1分,否则不得分。城区储备规模不低于国家有关规定,得1分,否则不得分。加强“菜篮子”产品贮藏设施建设维护,得1分,否则不得分。

数据来源:市(州)级人民政府文件及相关材料

第十九条 信息监测预警体系建设和信息发布能力(4分)。指本市(州)“菜篮子”产品信息监测预警体系建设及信息发布工作开展情况。建立蔬菜、猪肉、牛羊肉、禽肉、蛋、奶、水产品、水果市场监测预警队伍的得基础分1分,少一个品种扣0.2分,最多扣1分。持续开展各品种生产、加工、流通、消费等信息采集、监测、报送和分析预测,得1分,少一个品种扣0.2分,最多扣1分。建立市(州)级“菜篮子”产品信息发布平台,按时发布信息,得1分,否则不得分。加强“菜篮子”产品分析预警,开展常态化供需平衡分析,及时引导市场预期,回应群众关切,打击不实或过度炒作、串通涨价等行为,得1分,否则不得分。

数据来源:市(州)级人民政府文件、工作报告或记录

第二十条 “菜篮子”产品应急保供机制(9分)。指本市(州)针对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重大动植物疫病等突发事件和极端情况冲击,建立的“菜篮子”产品保供稳价应对机制。制定完善“菜篮子”产品应急保供方案,包括分类分级设定应急响应条件、工作程序、应对方式以及跨区域联保联供机制,明确相关部门职责任务,得2分,每缺少1项扣0.5分。建立重要“菜篮子”产品应急保供品种清单,得1分,否则不得分。建立“菜篮子”重点品种应急保供生产基地名录,蔬菜、肉类生产基地平均每日产量能够分别满足常住人口每人不低于0.3公斤、0.04公斤,得1.5分;本区域产品产量占比超过90%、每提高1个百分点得绩效分0.05分,最多得0.5分;未建立名录扣0.5分;蔬菜、肉类有一种产量不足扣0.5分,最多扣1分。建立“菜篮子”产品应急保供运销主体名录,紧急情况下应急保供运销主体每日运销的蔬菜、肉类能够满足常住人口每人不低于0.3公斤、0.04公斤,得2分;未建立名录扣1分;蔬菜、肉类有一种运销能力不足扣0.5分,最多扣1分。结合市(州)实际,规划布局临时中转调运场所、临时集散点、应急商业网点等,建立健全应急保供网络,得2分,否则不得分。

数据来源:市(州)级人民政府文件及相关材料

第六章 市民满意度

第二十一条 市民满意度(10分)。“菜篮子”食品管理厅际联席会议委托权威第三方评估机构,制定并公开评估办法,统一对市(州)“菜篮子”工程建设的市民满意度进行科学评估。根据评分结果同比例计算得分。

数据来源:第三方评估机构

第七章 扣分项

第二十二条 扣分项。考核期内发生“菜篮子”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且响应级别达到Ⅰ级、Ⅱ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扣25分。不按照要求提交考核自评报告和支撑材料的扣15分。“菜篮子”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是指因食用“菜篮子”产品而造成的人员健康损害或伤亡事件。参照《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农质发〔2014〕4号)有关规定,以同期农业农村部Ⅰ级、Ⅱ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备案记录为准。

数据来源:农业农村部Ⅰ级、Ⅱ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备案记录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各市(州)对本市(州)“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和自评,按要求形成自查报告,于每个考核期次年6月10日前,经本市(州)人民政府主管负责同志审核并盖章后报送省农业农村厅。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地区: 贵州 
 标签: 细则 农业 菜篮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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