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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和《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通知 (内农牧厅规〔202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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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3-12-07 04:35:16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浏览次数:186
核心提示:为规范我区农牧业行政执法行为,根据新修订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区农牧业行政执法实践,我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和《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发布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发布文号 内农牧厅规〔2023〕2号
发布日期 2023-11-14 生效日期 2024-01-0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原《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通知》(内农牧规发〔2017〕8号),自《规则》和《基准》施行之日起废止。

 各盟市农牧局,满洲里市农牧水利局、二连浩特市农牧和水务局,厅机关各处室局,厅属各单位:

为规范我区农牧业行政执法行为,根据新修订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区农牧业行政执法实践,我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和《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原《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通知》(内农牧规发〔2017〕8号),自《规则》和《基准》施行之日起废止。请在农牧业行政执法工作中执行,执行中发现有关问题,请及时向我厅法规处反馈。

联系人:冯思宇

联系电话:0471-6652081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2023年11月14日

附件: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和《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通知(内农牧厅规〔202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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