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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发布《食品生产领域预警触发式监管指导意见》 保障食品安全新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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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3-12-13 03:02:02  来源:食品伙伴网  浏览次数:240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优化食品安全治理体系,完善食品生产企业风险预警管理机制,提升上海市食品生产安全监管效能,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食品生产领域开展预警触发式监管的指导意见》。意见于2023年12月8日起正式实施。

为进一步优化食品安全治理体系,完善食品生产企业风险预警管理机制,提升上海市食品生产安全监管效能,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食品生产领域开展预警触发式监管的指导意见》。意见于2023年12月8日起正式实施。

二、适用范围

上海市食品安全信用风险等级为A级的食品、特殊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为“食品生产企业”)。

其他等级的食品生产企业,按照原监督检查要求开展日常监管。

对已停产的企业,各区市场监管局应在食品生产移动监管系统中及时进行标注,按照停产企业要求管理。

三、预警因素

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在完善食品生产移动监管系统的基础上,全量归集食品生产企业监管信息,建设食品生产信用风险分类分级模型,开展食品生产监管各类信息整合分析,建立食品生产企业预警监管体系。

食品生产企业预警因素包括以下情形:

1.被列入异常经营的;

2.三年内连续亏损的或出现资不抵债的;

3.法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

4.按照《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5.在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中存在提供虚假材料或隐瞒真实情况的;

6.因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

7.出现监督抽检或评价性抽检结果不合格的;

8.出现举报被查实的;

9.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所描述的食品安全事故的;

10.其他需要预警的因素。

上海市市场监管局结合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化建设以及企业风险信息变化等情况,对食品生产企业预警因素进行动态调整。

四、预警甄别

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建立上海市食品生产企业风险预警信息系统,预警信息同步推送至食品生产移动监管系统。各区市场监管局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对推送的预警信息进行甄别,并在食品生产移动监管系统中记录甄别结果。甄别结果分为无效预警、重复预警和有效预警。

1.无效预警一般指系统推送错误、预警主体错误、预警因素不存在、其他无效预警等;

2.重复预警一般指系统重复推送、同一预警因素已处置或正在处置等;

3.有效预警指符合本指导意见的预警信息。

根据市食药安办食品安全风险研判和预警工作机制,对與情监测、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以及其他部门通报的食品安全风险,经上海市市场监管局综合分析和评判,对上海市食品生产具体行业面可能存在的系统性风险或区域性风险,由上海市市场监管局统一预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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