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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四川省森林食品基地认定办法》的通知 (川林发〔2019〕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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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4-01-02 01:49:47  来源: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  浏览次数:120
核心提示:为充分发挥森林生态环境优势,提高我省森林食品质量和市场竞争力,实现林业可持续发展,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规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农产品基地建设”以及林草主管部门的职责,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发布单位
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
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
发布文号 川林发〔2019〕29号
发布日期 2019-11-29 生效日期 2020-01-0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2024-12-30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市(州)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局机关各处室、有关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省森林食品基地认定工作,按照简化流程、提高效率、做实做细原则,省林草局重新制定了《四川省森林食品基地认定办法》,经第6次局务会审定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四川省森林食品基地认定办法  

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  

2019年11月29日  

四川省森林食品基地认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森林生态环境优势,提高我省森林食品质量和市场竞争力,实现林业可持续发展,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规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农产品基地建设”以及林草主管部门的职责,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森林食品,是指来自良好的森林生态环境,遵循可持续经营原则,具有生态、安全、优质、营养特性的食用林产品,包括山地水果、干果、木本油料、林产香辛料、森林蔬菜、森林饮品、林源中药材、菌类等。  

森林食品产地环境,是指森林食品生长地的环境,包括产地森林覆盖率,森林健康度,生物多样性,水土保持和空气、土壤、灌溉水等环境。  

森林食品基地,是指森林生态环境优良、生物多样性丰富、具有可持续生产能力,经专门机构认定的用于生产森林食品的产地。  

第三条 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成立四川省森林食品基地认定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认定委员会),负责四川省森林食品基地认定工作。省认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省林草局数字林草与科技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四川省森林食品基地认定管理工作。  

市(州)、县(市、区)林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森林食品基地组织申报、审核和监管工作。  

第二章 认定申请  

第四条 凡在本省区域内从事森林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涉林企事业单位、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林业专业协会、家庭林场等(以下简称申报单位),本着自愿申报原则,均可提出四川省森林食品基地认定申请。  

第五条 四川省森林食品基地认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受理申报截止日期按当年通知执行。  

第六条 申报四川省森林食品基地应具备下列条件:  

1.森林食品基地建设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相关规划要求。  

2.具有一定规模,相对集中连片,边界清晰,林权明确。已投产的山地水果、干果、木本油料、林产香辛料等产地面积1000亩以上,森林蔬菜、林源中药材、菌类及其他食用林产品产地面积500亩以上。  

3.产地环境质量应满足以下要求:基地外缘5公里范围内无污染源,与主要交通干线的直线距离1公里以上;基地边界外延1.5公里范围内森林覆盖率达到60%以上。土壤和灌溉水的质量指标应分别符合《土壤环境质量 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GB15618-2018)、《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05)的相关规定(如有更新,以最新版本为准)。  

4.初级产品的质量要求中重金属等有害物质限量、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应分别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2-2017)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残留最大限量》(GB2763-2016)的相关规定(如有更新,以最新版本为准)。  

5.制定了生产技术规程,有技术标准、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有完整的生产过程和经营记录档案。  

6.建立并实施与其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有农药、化肥等投入品监控措施,有完善的生产质量控制制度等。  

第七条 申报单位应当如实填写四川省森林食品基地认定申报书(附后)。  

第三章 评审认定  

第八条 申报程序:申报单位将申报材料报当地县(市、区)林草行政主管部门。县(市、区)林草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签署意见报市(州)林草行政主管部门。市(州)林草行政主管部门复审合格后,签署意见报省认定委员会办公室。省认定委员会办公室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和格式进行形式审查。  

第九条 现场核查:省认定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专家,或委托市(州)林草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质量检测合格的申报基地的产地环境、生产过程、质量管理等进行现场核查并形成四川省森林食品基地现场核查意见(四川省森林食品基地现场核查标准附后)。  

第十条 质量检测:申请基地应当及时委托具有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对申报基地的土壤、灌溉水等产地环境质量和初级产品进行现场抽样检测,并出具符合规定的检测报告。  

第十一条评议认定:省认定委员会根据现场核查意见,对申报基地进行评议认定。通过评议认定的基地,在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发布平台上公示,公示期15天。公示无异议后,由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向社会发文公布,并颁发“四川省森林食品基地牌匾”。如有异议,由省认定委员会复议。  

第十二条 四川省森林食品基地证书有效期三年。获证单位在签署四川省森林食品基地标识使用责任书后,可在其基地生产销售的产品包装、标签、产品说明书以及产品宣传上使用证书和标识。  

第四章 监督审查  

第十三条 四川省森林食品基地监督审查工作由省认定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实施,每年一次。监督审查内容包括基地产地环境、初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检,生产管理、质量控制等环节是否符合相关要求,森林食品基地证书、标识使用是否规范等。  

第十四条 四川省森林食品基地获证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加强基地管理,实行质量监管和跟踪制度,确保产品质量和信誉。  

第十五条在认定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由认定委员会撤销其“四川省森林食品基地”称号,并收回认定证书:  

1.产地环境或产品质量经监督抽查不符合标准要求的;  

2.基地未按其制定的生产技术规程组织生产,未按技术标准、培训计划开展技术培训工作,生产和经营过程记录档案不完整的;  

3.无正当理由,拒绝监督审查的;  

4.擅自扩大使用范围,或将证书、标识转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的;  

5.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受到相关法律、法规处罚的;  

6.因虚假宣传或广告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舆情的。  

第十六条四川省森林食品基地认定证书有效期到期后,不得继续使用“四川省森林食品基地”称号、认定证书和标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认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生效,有效期截止2024年12月30日。  

文件下载>>  

   四川省森林食品基地认定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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