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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开展粮食加工企业社会责任储备规模核定工作的通知 (冀粮粮储〔202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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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4-01-26 05:57:46  来源:河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浏览次数:214
核心提示: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七号),督促指导全省规模以上粮食加工企业建立社会责任储备,根据《河北省粮食加工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管理办法》(冀粮规〔2024〕1号)有关规定,现就开展粮食加工企业社会责任储备规模核定工作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河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河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发布文号 冀粮粮储〔2024〕3号
发布日期 2024-01-26 生效日期 2024-01-26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七号),督促指导全省规模以上粮食加工企业建立社会责任储备,根据《河北省粮食加工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管理办法》(冀粮规〔2024〕1号)有关规定,现就开展粮食加工企业社会责任储备规模核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做好规模核定工作的重要性

企业社会责任储备是粮食储备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地方政府稳定粮食市场、防范市场风险和应对突发事件的重要物质基础。建立企业社会责任储备制度,对于推动形成政府储备和社会责任储备相辅相成、协同高效的地方粮食储备体系,提升全省粮食安全保障能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精心谋划,迅速行动,摸清辖区内规模以上粮食(含食用植物油)加工企业情况。要主动加强与企业的沟通联系,上门宣传解读社会责任储备相关政策,增强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意识,要加强服务指导,及时提供业务培训和信息服务,调动激发其积极性、主动性,确保规模核定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对照要求,准确核定社会责任储备规模

企业社会责任储备实行分级建立,分级管理。各市县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要根据《河北省粮食加工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管理办法》明确的范围和标准,对辖区内(含省粮产集团所属企业)规模以上粮食加工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或2000万元以上),按照上一年度7天(日均加工量)加工所需要的粮油数量为标准,核定企业社会责任储备规模,并与承担相应社会责任储备的企业签订协议(详见附件1),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企业社会责任储备规模核定工作完成后,要组织企业认真填写《河北省粮食加工企业社会责任储备规模统计表》(详见附件2),并于2月底前报送省局粮食储备处。要与相关企业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及时了解和掌握企业日常粮油收购、加工、库存等情况,发生变化后及时更新相关信息。

三、开展核查,指导企业保持常量库存

从今年3月份开始,建立社会责任储备的企业要每月通过国家粮油统计信息系统报送储备品种、数量等情况,企业社会责任储备作为企业商品库存其中数统计。各级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要加大企业月末库存的审核力度,确保数据真实准确。要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抽查方式,核查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情况,督促企业严格执行有关责任义务,保持核定库存量,周转使用,滚动储备。发现数量不符、质量不合格或存在安全隐患的,要责令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终止协议,取消相关优惠政策,并按有关规定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联系人:信晓蕾  联系电话:0311-66698409

电子邮箱:xxl@heblsj.gov.cn

附件:   1.河北省粮食加工企业社会责任储备协议.doc

   2.河北省粮食加工企业社会责任储备规模统计表.xls

河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4年1月24日

 地区: 河北 
 标签: 粮食安全 粮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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