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法规解读 » 部门解读|《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食品安全工作评议办法的通知》

部门解读|《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食品安全工作评议办法的通知》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3-07-17 03:47:02  来源: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501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改进我省食品安全评议工作,完善评议方式,强化结果运用,根据《成》(国办发〔2023〕6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山东省食品安全工作评议办法》(以下简称《评议办法》),现解读如下

为进一步改进我省食品安全评议工作,完善评议方式,强化结果运用,根据《成》(国办发〔2023〕6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山东省食品安全工作评议办法》(以下简称《评议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政策背景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中发〔2019〕17号)《中共山东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鲁发〔2019〕19号)明确,要强化履职评议,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党政领导评议考核,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对相关单位和个人按规定予以奖惩。3月7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落实省委、省政府相关工作要求,进一步完善评议方式,建立动态化综合评价制度,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充分发挥评议考核“指挥棒”作用,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23〕6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17〕62号),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持续解决困扰基层的形式主义问题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坚强作风保证的通知》(中办发〔2020〕15号)和《中共山东省委关于印发<省委常委会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若干措施>的通知》(鲁发电〔2020〕32号)关于规范考核事项的相关要求,省市场监管局牵头起草了《评议办法》。

二、修订过程

《评议办法》广泛征求了26个省食药安委成员单位和16市食药安委意见,26个省食药安委成员单位完成会签,按规定履行了合法性审核程序,经省食药安委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由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实施。

三、主要内容

《评议办法》全面贯彻落实国家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涵盖了评议内容、方式、结果运用等内容,共17条具体条款。

(一)评议内容。增加了基础工作、即时性工作、加分项(工作创新形成经验做法等),以及减分项(上年度评议发现问题未整改到位、发生食品安全事件等),并以附件的形式,明确评议内容、分值及评议要点。

(二)评议方式。一是新增加年中督促环节,每年抽取部分地区,由省食药安办会同各部门实地督促地方上年度评议发现问题整改和本年度食品安全重点工作任务落实。二是明确通过食品安全满意度测评、抽检监测等开展食品安全状况评价。三是删除了第三方评估。在评议中不再设第三方评估环节,由省食药安办汇总各市的日常评议结果、食品安全状况评价结果、年终评审意见,会同省食药安委相关成员单位共同研究。

(三)结果评价。一是明确了评议分数组成。基准分(基础工作、重点工作、食品安全状况)100分,加分项不超过5分,即时性工作、减分项分值不设上限,具体分值在当年评议方案及其细则中明确。二是评议结果由原来的A、B、C三档,调整为A、B、C、D四档。其中,前6名且无降级和否决情形的为A级,6名(不含)以后且无降级和否决情形的为B级,存在降级情形的最低降至C级,存在否决项的为D级。三是结合我省实际,将被撤销食品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县(市、区)称号的,确定为降级情形。四是细化了综合评议程序,省食药安办汇总日常考核、食品安全状况、年终评审情况,会同省食药安委相关成员单位进行综合评议。五是对本评议年度评议结果通报前,次年度发生食品安全事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纳入本评议年度予以减分或降级,不再纳入次年年度评议。

(四)评议结果运用。一是扩大了通报表扬的范围,增加了对评议排名有较大提升的以及基础工作推进、重点工作落实、工作创新、食品安全状况等方面成效突出的市给予通报表扬。二是明确了奖励激励情形,对评议结果A级的市以及名次较上年前移2位及以上的市,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激励奖励。三是增加了约谈情形,对评议结果为D级或评议排名连续三年列最后2名情形的市,约谈政府有关负责人;评议结果为C级的或位次下降5位及以上的或上年度评议发现问题未整改到位,约谈市食药安办主要负责人。四是明确省食药安办及相关成员单位督促地方完成通报问题整改,对评议排名靠后的市加强指导。五是明确了省食药安办对地方创新性示范性经验做法总结推广。

 地区: 山东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推荐法规解读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45 second(s), 11 queries, Memory 4.61 M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