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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上海市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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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3-12-13 04:51:40  来源: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309
核心提示:2021年10月,我局会同上海银保监局对《试行办法》进行修订,出台了《上海市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管理办法(试行)》(沪市监规范〔2021〕9号,以下简称《办法(试行)》),《办法(试行)》有效期将于2023年11月30日届满。为进一步发挥保险分散风险、化解纠纷、强化食品安全风险管理等作用,我局牵头开展修订工作。

2019年6月,我局与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现为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上海局,简称上海银保监局)联合印发《上海市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管理办法(试行)》(沪市监规范〔2019〕3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探索形成了运用市场手段创新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新方法。2021年10月,我局会同上海银保监局对《试行办法》进行修订,出台了《上海市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管理办法(试行)》(沪市监规范〔2021〕9号,以下简称《办法(试行)》),《办法(试行)》有效期将于2023年11月30日届满。为进一步发挥保险分散风险、化解纠纷、强化食品安全风险管理等作用,我局牵头开展修订工作。

一、修订的必要性

(一)落实中央文件精神及地方立法要求的需要

《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规定:“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参加食品安全责任保险。高风险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根据防范食品安全风险的需要,主动投保食品安全责任保险。”2019年,《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积极投保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同年年底,上海市委、市政府印发《上海市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的实施方案》(沪委〔2019〕1014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明确“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投保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充分发挥保险人、保险中介机构、相关行业组织等第三方的食品安全检查评估、风险管理和责任分担作用。”为落实《意见》和《实施方案》,需总结《办法(试行)》实施情况,完善相关制度设计。

(二)确保制度延续性和有效性的需要

《办法(试行)》的施行,对发挥保险分担风险、化解矛盾纠纷的功能作用,提高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风险防范和责任履行能力,保障消费者权益起到了一定作用。2021年至2022年底,上海累计共有2.63余亿户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包括农村集体聚餐单位、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等)参保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其中高风险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投保实现全覆盖,累计保费超5.09亿元,累计赔付款超8346万元。本市高风险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投保实现全覆盖。实践证明,《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切实可行,有力助推了食品安全工作,应继续推进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工作。

二、修订过程

我局会同上海银保监局启动《办法(试行)》的评估及《上海市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管理办法(送审稿)》(以下简称《办法》)起草工作,先后通过座谈(3次)、书面征集(2轮)、问卷调查(1次)等方式调研《办法(试行)》实施情况,并在局政务网公开征求意见,广泛听取保险机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代表等各方面的意见建议。2023年11月,先后召开两轮专家研讨会,听取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建议。经过反复修改,形成《办法》。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从评估结果和征求意见看,《办法(试行)》的规定切实可行,总体上可以不做大的调整;在部分具体规定上,需要结合实践进行完善。《办法》共二十一条,拟自2023年1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至2028年11月30日。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工作体系

1.强化信息共享。今年,我局与上海银保监局探索开展了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数据对接和梳理分析工作,下一步,上海银保监局将牵头搭建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信息平台,归集并共享本市食品安全生产经营企业投保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情况,回流并服务本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办法》结合此工作实践相应调整,明确建立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相关信息共享机制。(第6条)

(二)进一步推动企业主体责任落实

1.明确企业主体责任落实要求。实践中,部分应当投保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企业确实投保了相关保险,但其投保的产品和企业规模、风险等级并不适应。针对此种情况,明确列入本市高风险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目录内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所投保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应当与企业规模、食品类别、风险等级、管理水平、安全状况等相适应。(第10条)

2.新增企业投保公示要求。为发挥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增信作用,对投保企业形成正面激励,《办法(试行)》增加了公示制度,即“鼓励投保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场所、自建交易网站或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的首页显著位置或者经营活动主页面醒目位置,公示其投保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情况”。为充分保障消费者对其所购买商品和所接受服务的知情权,同时,进一步发挥保险增信与定纷止争作用,明确列入本市高风险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目录内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可以主动公示其“已投保”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充分保障消费者知情权。(第17条第1款)

(三)进一步扩大责任保险市场应用

1.优化理赔机制。针对实践中理赔难、理赔程序复杂等问题,本次新增便捷理赔有关规定,即“鼓励保险机构对一定额度内的保险理赔采取简化理赔材料、线上理赔、协商理赔等便捷理赔措施。”(第11条)

2.扩大集中投保主体范围。集中投保作为一个便捷的投保渠道,在原有的连锁食品生产经营者基础上,增加集团公司、社区管理部门为集中投保主体,鼓励其根据实际组织集中投保。(第9条第1款、第2款)

3.增加鼓励政策。为进一步提高企业获得感,新增鼓励各行业制定相关政策鼓励和支持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工作的有关规定。(第2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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