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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太原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 (并政办发〔2023〕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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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3-09-01 01:33:34  来源:太原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30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国家及省、市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 决策部署 , 不断提升食品安全保障能力 ,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 品安全法》《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 意见》《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 地方党政领导干 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的通知》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印发山西省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要求 , 结合我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 。
发布单位
太原市人民政府
太原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并政办发〔2023〕25号
发布日期 2023-08-31 生效日期 2023-08-3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中北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

《太原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8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太原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及省、市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 决策部署 , 不断提升食品安全保障能力 ,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 品安全法》《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 意见》《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 地方党政领导干 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的通知》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印发山西省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要求 , 结合我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考核工 作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 ,遵循 客观公正、奖惩分明、推动创新、注重实效的原则 , 突出量化评价 ,注重工作结果 , 强化责任落实 。

第三条  考核对象为各县( 市、区) 人民政府、中北高新区管委会 。

第四条  考 核 工 作 由 市 食 品 安 全 委 员 会 ( 以 下 简 称 市 食 安 委) 统 一领导 。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以下简称市食安办) 受 市食安委委托 , 会同市食安委相关成员单位( 以下简称相关成员单位) 组织实施 。

市食安办及相关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 , 对各县( 市、区) 人 民政府和中北高新区管委会食品安全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 。

第五条 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工作的考核主要从食品安全基础工作情况、年度重点工作推进完成情况和食品安全状况三个方面进行?同时设置即时性工作评价、加减分项(考核内容要点见附件) 。 具体考核指标、内容和分值在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考核方案及其细则中明确。

第六条  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为 一 个考核年度。 每年 8 月底前 。 市食安办组织相关成员单位根据考核内容 。 结合省级考核方案及其细则制定并发布本年度考核方案及其细则。

第七条  考核采取以下程序 :

( 一 ) 日常考核 。 市食安办及相关成员单位根据日常考核内 容 。 采取资料审查、线上抽查 、明查暗访、调研督导等方式 。 对各县 ( 市 、区) 人民政府和中北高新区管委会日常工 作开展情况进行定 期评价 。 形成日常考核结果。 市食安办及相关成员单位对日常考核结果的公平性、公正性、准确性负责。

( 二 )年中督促 。 每年 7 月底前 。 市食安办会同相关成员单位 组成督查组。 采取听取汇报、资料审查、实地抽查 、明查暗访等形 式 。 对各县( 市 、区) 人民政府和中北高新区管委会上年度考核发 现问题整改和本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查督促 。 推进工 作落实和问题整改。

( 三)食品安全状况评价 。 市食安办对各县( 市 、区) 人民政府 和中北高新区管委会开展食品安全群众满意度测评 。 相关成员单位开展抽检监测等评价活动 。 综合相关情况形成食品安全状况评价结果 。 并作为改进和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参考。

( 四) 县级自评 。 各县( 市 、区) 人民政府和中北高新区管委会 按照考核方案及其细则 。 对本年度食品安全工作情况进行梳理总 结和自评 。 于次年 1 月 5 日前按要求将考核材料报送至市食安办 。并对自评和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 五)年终评审 。 市食安办及相关成员单位按照年度考核细 则 。 结合日常考核情况 。 对相关考核指标内容评审 。 并于次年 1 月 底前形成年终评审结果。 市食安办及相关成员单位对评审结果的公平性、公正性、准确性负责。

( 六) 综合评议 。 市食安办会同相关成员单位共同研究加减 分项 、降级和否决情形 。 结合日常考核、半年考核、食品安全状况评 价结果、年终资料考核、部门评审意见等评分情况 。 综合评议形成考核结果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

(七) 结果通报 。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审定考核结果后 。 将考核 结果通报各县( 市 、区) 人民政府和中北高新区管委会 。 抄送相关成员单位。

(八)督促整改 。 市食安办会同相关成员单位 。 实地督促指导 各县( 市 、区) 人民政府和中北高新区管委会整改上年度考核发现问题和落实本年度食品安全重点工 作任务。

第八条  考核采取评分法 。 基准分为 100 分。  即时性工 作、加  减分项分值在当年考核方案及细则中明确。 考核结果分 A、B、C 、D 四个等级。

得分排在前 3 名且无降级、否决情形的为 A 级。 得分排在 3名以后且无降级、否决情形的为 B 级。

有下列情形之 一 的 。 考核等级下调 一 级 。 最低降至 C 级。

( 一 ) 本行政区域内未能有效建立健全分层分级精准防控、末端发力终端见效工 作机制 。 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的 。

( 二) 本行政区域内推进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不到位 。 食品生产 经营者食品安全总监或安全员配备率较低、未有效建立风险防控机制的 。

( 三) 本行政区域内存在生产经营食品过程中掺杂掺假、使用 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等违法犯罪行为 。 未按规定有效处置 。 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

( 四) 本行政区域内发生违法使用农药兽药导致食用农产品农药兽药残留超标问题 。 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

( 五) 本行政区域内发生耕地土壤污染源头防治不力导致食用农产品重金属超标问题 。 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

( 六) 本行政区域内发生校园食品安全事件 。 未按规定有效处置 。 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

( 七) 县( 市 、区) 人民政府和中北高新区管委会或其相关部门在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中弄虚作假的 。

( 八) 其他应当下调等级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 一 的 。 考核等级为 D 级。

( 一 ) 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 。 未及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有效处置应对 。 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重大损失的 。

( 二) 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 或连续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

( 三) 县( 市 、区) 人民政府和中北高新区管委会或其相关部门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的 。

( 四) 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多环节的区域性食品安全问题 。 未及时组织整治 。 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重大损失的 。

( 五) 其他应当为 D 级的情形。

第九条  本考核年度结果通报之前 。 次年度发生食品安全事 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 纳入本考核年度予以减分或降级 。 不再纳入次年度考核结果。

第十条  各县( 市 、区) 人民政府和中北高新区管委会在考核 结果通报后 30 个 工 作日内 。 向市食安委作出书面报告 。 对通报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与时限 。 并抄送市食安办。

市食安办根据职责 。 向相关成员单位通报各县( 市 、区) 人民 政府和中北高新区管委会有关整改措施与时限。 市食安办及相关 成员单位督促各县( 市 、区) 人民政府和中北高新区管委会完成通报问题整改 。 对考核排名靠后的加强指导。

第十一条  考核结果作为各县( 市 、区) 人民政府和中北高新 区管委会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 干部奖 惩、使用、调整的重要参考。 评议考核中发现需要问责的问题线索 。 移交纪检监察机关。

第十二条  各县( 市 、区) 人民政府和中北高新区管委会有下列情形之 一 的 。 由市食安委予以通报表扬 :

( 一 ) 考核结果为 A 级的 。

( 二) 考核排名较上 一 年度提升较大的 。

( 三) 基础工作推进、重点工 作落实、工 作创新、食品安全状况等方面成效突出的。

在食品安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市食安办及时对各地创新性示范经验做法进行总结推广 。 并通报相关成员单位。

第十三条  各县( 市 、区) 人民政府和中北高新区管委会有考 核结果为 D 级或考核排名连续两年列最后 2 名情形的 。 由市食安 委委托市食安办会同相关部门约谈有关负责人 。 必要时由市政府领导同志约谈主要负责人。

被约谈的领导干部不得参加有关表彰、年度评奖等。

各县( 市 、区) 人民政府和中北高新区管委会有考核排名退步 较大或上年度考核发现问题未整改到位情形的 。 由市食安办会同 相关部门视情约谈相关县( 市 、区) 和中北高新区管委会食安办主要负责人。

第十四条  对在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中弄虚作假的 。 予以通报批评 。 情节严重的 。 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五条  各县( 市 、区) 人民政府和中北高新区管委会可参照本办法 。 结合各自实际情况 。 制定本辖区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食安办负责解释 。 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考核内容要点
 

   并政办发〔2023〕25号.pdf

 

 地区: 太原市 
 标签: 安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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